张中秋[1]
摘 要:司法文明是体现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理性对秩序与正义追求的一切司法成果。传统中国的司法文明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司法模式先后经历了天罚神判、贵族司法、官僚司法以及清末向职业司法的转变;其司法理念是平,内涵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其司法制度具有成文化、法典化和体制化、程序化的特点;其司法方法是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其司法思维逻辑是法、理、情的统一。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传统中国司法的文明性。对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借鉴,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在司法模式和制度方面不多,但在司法理念和方法上,亦即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和整体观下的演绎与归纳,在当今司法实践中或仍有价值;此外,从最深远的意义上说,传统中国司法文明的道德文化原理及其精神,于今首先有助于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主体性和责任感,其次有助于促进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再次有助于推动司法人员法精、理通、情达的统一。这些正是我们今天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
关键词:传统中国;司法文明;借鉴(www.xing528.com)
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2]但从更广泛的意义来看,司法可以说是国家的强力机关或社会上的权威机构与组织解决纠纷的活动。它意在通过司法活动实施和落实作为法律原则的秩序与正义,实现法律创制者的目的,促进法律价值的实现。从这个认识出发,考虑到文明的内涵与属性,我以为司法文明应是体现时代进步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理性对秩序与正义追求的一切司法成果。它包括司法的精神成果、制度成果和物质成果,具体包含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司法设施、司法符号、司法运作及其模式等,但作为司法文明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结果,必然是司法人员通过司法将贯注在法律中的秩序与正义落实到对案件和纠纷的处理上,落实得愈到位,文明度就愈大,把这种文明度联结起来就是司法文明史。在人类司法文明史上,中华法系占有重要地位,对此有必要开展深入系统的研究,但这将是一项长期艰辛的工作。因此,本文只能算是自己对这个问题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还有待作更严格的学术论证和理论探讨,在此先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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