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传统社会,“公”与“正”本是分开使用,之后才逐步连用,这就意味着“公正”至少蕴含着两个层面的含义。正如朱熹所言,“今人多连看‘公正’二字,其实公自是公,正自是正,这两个字相少不得。公是心里公,正是好恶得来当理”。[4]传统司法中的公正观自然也受社会公正观的影响,需分别从“公”与“正”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公”在中国传统司法中可从两方面进行理解:其一,代表一种公共秩序或集体利益,且往往用来强调对执政者的道德要求,即秉公办理。《吕氏春秋》说:“昔先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5]其中,更引用《尚书》对“公”之含义进行梳理,即“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偏无颇,遵王之义”[6]。《明夷待访录》则言:“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7]其二,处于相对独立地位而无私。韩非子释之为:“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公心不偏党也。”[8]汉初贾谊定义为:“兼复无私之谓公,反公为私。”[9]宋代朱熹则认为,“公者,心之平也”且“公是个广大无私意”。
“正”在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含义则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诠释。首先,强调不偏不倚,刚正不阿且合理。汉初贾谊将“正”定义为:“方直不曲谓之正,反正为邪。”[10]朱熹则认为,“正者,理之得也”,“正是个无所偏主处”,又曰:“以无私心解公字,好恶当于理解正字。”其次,强调约束规范。荀子云,“礼者,所以正身也”[11],“率道而行,端然正己,不为物倾侧,夫是之谓诚君子”[12]。此处的“正”即带有动词性质,强调约束和规范自身的品行,并将不偏不倚与正当合理相串联。(www.xing528.com)
基于“公”和“正”的含义,中国传统司法中的公正观存在着一种先后顺序,即先公后正,“公”为体,“正”为用,是为“惟公然后能正”且“一言之中,体用备矣”。然而,“有人好恶当于理,而未必无私心。有人无私心,而好恶又未必当于理”。“苟公而不正,则其好恶必不能皆当乎理,正而不公,则切切然于事物之间求其是,而心却不公。此两字不可少一”。因此,公与正必须结合,相辅相成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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