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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的哀矜折狱:古老的道德引领司法理念的人道主义精神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子路的“片言折狱”[20]不同,“孔子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也”。所谓“尽其辞”,就是充分了解听取案情和理据。作为一种古老的道德,悯恤之心推之于司法领域,形成了“哀矜折狱”这一传统理念。[22]“哀矜折狱”作为一种古老的司法理念,充满着慈悲为怀的仁爱思想,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光辉。后世承续不坠,并据此以为“中”系古代圣王代相授受的治国之“心法”及“道统”。

孔子的哀矜折狱:古老的道德引领司法理念的人道主义精神

孔子道德家而为司寇,听讼断案自有其独到之处。他主张通过公正司法让民众分清是非,据说还颇有民主作风。与子路的“片言折狱”[20]不同,“孔子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也”。[21]董仲舒也曾称孔子“至清廉平,赂遗不受,请謁不听,据法听讼,无有所阿……断狱屯屯,与众共之,不敢自专。是死者不恨,生者不怨”(《春秋繁露·五行相生》)。孔子明白司法审判要取信于民,就应该不纵不枉,“毋杀不辜,毋释罪人,则民不惑”(《说苑·政理》引)。

孔子要求听断时“必尽其辞矣。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辞不可从,必断以情。”(《孔丛子·刑论》)。所谓“尽其辞”,就是充分了解听取案情和理据。如果仍无法决断,则断之以情。这个“情”,即指情状,更重情理。

作为一种古老的道德,悯恤之心推之于司法领域,形成了“哀矜折狱”这一传统理念。奉行“仁者爱人”的孔子,自然十分推崇这种理念,并作了详细的解释和发挥。《孔丛子·刑论》:

《书》曰:“上下比罚,无僭乱辞。”《书》曰:“哀矜折狱。”仲弓问曰:“何谓也?”孔子曰:“古之听讼者察贫穷,哀孤独及鳏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生,断者不可属。若老而刑之,谓之悖:弱而刑之,谓之剋;不赦过,谓之逆;率过以小罪,谓之枳。故宥过赦小罪,老弱不受刑,先王之道也。《书》曰:‘大辟疑赦’;又曰:‘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书》曰:‘若保赤子。’”子张问曰:“听讼可以若此乎?”孔子曰:“可哉。古之听讼者,恶其意不恶其人,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乃刑之,君必与众共焉。”[22]

“哀矜折狱”作为一种古老的司法理念,充满着慈悲为怀的仁爱思想,洋溢着人道主义精神光辉。可惜的是它在古代很难真正落实于实践。

【注释】

[1]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度一般项目《先秦诸子法律思想的现代诠释》(批准号:13YJA820035)与司法部2014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儒家法律文化道德原理研究》(批准号:14SFB2008)的阶段性成果。

[2]马作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青海民族大学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3]《论语·为政》。朱熹四书章句集注》:“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一说,格,正也。《书》曰:‘格其非心’。”《朱子语类》卷二十三曰:“民不见德而畏威,但图目前苟免于刑,而为恶之心未尝不在。”

[4]《孔子家语·刑政》。该书素被视为伪书。1973年河北定县汉墓出土竹简《儒家者言》,内容与《孔子家语》相近,可见该书不应全伪。相关考证参见李学勤:《竹简〈家语〉与汉魏孔氏家学》,载《孔子研究》1987年第2期。郭沂考证后也认为“不可贸然把《孔子家语》、《孔丛子》归如伪书之类”。详见郭沂:《郭店竹简与先秦学术思想》,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60~361页。

[5][美]顾立雅:《孔子与中国之道》,大象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6]《论语·里仁》。所谓“怀刑”,杨伯峻《论语译注》释为“关心法度”,刘宝楠《论语正义》释为“日儆于礼法”。 “法”狭义释为“刑”多有,而将“刑”作为广义之“法”而使用的现象则罕见,杨、刘之说殊难成立。

[7]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

[8]《朱子语类》卷第二十六。

[9]孔子临终时曾谓:“丘也,殷人也。”《礼记·檀弓上》引。(www.xing528.com)

[10]《左传·昭公二十一年》。

[1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

[12]转引自程树德:《论语集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925~926页。

[1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上),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151页。持相似看法的还有童书业:《先秦七子研究》,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23页;朱伯昆:《先秦伦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8页。

[14]《左传》昭公十四年。杜预注“不隐于亲”云:“谓国之大问,己所答当也。至于他事,则宜有隐。”

[15]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讨论前些年曾达到高潮,参加者包括了哲学史及法律史方面学者。论者注意到古希腊苏格拉底也反对子控父罪,并发现西方法律制度中暗含与“亲亲相隐”相通的内容。即便在追求普遍正义成为潮流的今天,只要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利益与国家利益冲突的解决,在价值取向以及分寸的拿捏上就很难达致共识,因此,围绕这一古老问题的法律讨论还将延续下去。详细内容参见郭齐勇主编:《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6]徐儒宗:《儒家一以贯之的思想体系》,载方勇主编:《诸子学刊》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顾颉刚认为“中”的古义是指平正的道德,“‘执中’是因为杨、墨两家各趋极端而激起来的调和之说,在杨、墨以前的人恐不能说出这样的话。‘中’字的语源固然是很古的,《酒诰》有‘作稽中德’,《盘庚》也有‘各设中于乃心’,大概都把它看作一种平正的道德”。参见顾颉刚:《禅让传说起于墨家考》,载吕思勉、童书业编:《古史辨》(第七集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61页。

[17]杨伯峻《论语译注》释“中”:“古代哲学家的术语,其最合理而至当不移的叫‘中’。”据古文尚书·大禹谟》载,尧传位舜、舜传位于禹时,嘱托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此即中国传统政治统治著名的“十六字心传”,而“中”乃精髓。后世承续不坠,并据此以为“中”系古代圣王代相授受的治国之“心法”及“道统”。

[18]庞朴:《“中庸”平议》,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9]庞朴:《“中庸”平议》,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20]《论语·颜渊》:“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

[21]《史记·孔子世家》。《孔子家语·好生》亦云:“孔子为鲁司寇,断狱讼,皆进众议者而问之,曰:‘子以为奚若?某以为何若?’皆曰云云如是,然后夫子曰:‘当从某子几是。’”

[22]上海博物馆战国楚竹书之《仲弓》篇有记孔子“老老,慈幼,先有司,举贤才,改过举罪”等语,两相比照,颇相连贯,似可互证。参见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68页。瞿同祖说:“……我们应注意书虽伪书,假托的话并非完全不近情理,孔子既曾说听讼吾犹人也,谈论听讼的事,自或有之。”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08~309页,注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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