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上的“中罚”观是一种古老的思想遗产。金器铭文有所谓“慎中其罚”(《叔夷钟》),《尚书·立政》载周公曰:“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孔颖达疏:“列用中常之罚,不轻不重。”《吕刑》则有“惟良折狱,罔非在中”之说。如何执中呢?《吕刑》又说:“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客观公正,兼听两造之辞,才符合“中”的要求。
孔子提倡的中庸之道为中罚观念注入了哲理内涵。何谓“中庸”?朱熹《中庸章句》注曰:“中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之名。庸,平常也。”又引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说文》:“中,内也,从口|,上下通也。”调和执中,不走极端,以求平衡和稳定,乃是“中庸”的精义。“所谓‘中’,体现了处理事物的正确性;所谓‘庸’,体现了适用于一切事物的普遍性。因此,所谓‘中庸’,就是正确而普遍的真理。”[16]据《论语·尧曰》载,尧传位于舜,并授之以“允执其中”的治世之道。[17]
孔子的“中庸”既是方法论,所谓“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礼记·中庸》)又是道德观,所谓“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礼记·中庸》)。“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民鲜久矣。”(《雍也》)中是有原则的,即中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礼记·仲尼燕居》)“曷谓中?曰:礼义是也。”(《荀子·儒效》)一切以礼为准绳而守乎中,无过无不及。(www.xing528.com)
中庸作为一种哲学观和方法论,其政治实践性非常丰富。因为“庸”的一个最简明的含义是“用”,即《礼记·中庸》所谓“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郑玄注曰:“名曰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所以,“中庸就是用中;它大大不同于老子的用弱和商韩的用强”。[18]
“‘中’的要求,除行之以德,更行之于刑。”[19]孔子曾说“中则正”(《荀子·宥坐》引),荀子也说:“中和者,听之绳也。”(《荀子·王制》)孔子将此思想上升到政治层面,主张“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左传》昭公二十年)。所谓“和”者,即中和、中庸意。孔子又说:“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礼记·杂记下》)“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尧问》)运用于司法层面,形成了“中罚”观念。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子路》),主张刑罚要适中,不能畸轻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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