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孔子的司法理念中,“直”是一个重要概念。鲁哀公问“何为则民服?”孔子明确回答:“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这是将正直与枉曲的分野视为民心信服的关键。但什么是“直”,标准是不同的。尤其是一旦面临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价值观相冲突的时候,“直”与“不直”的标准不仅不能一致,而且恰恰相反。这集中体现在“亲亲相隐”这个话题上。《论语·子路》: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西周礼制确立了“为亲者讳”的原则,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不应互相告发,这才算“直”。这种对“直”的理解,显然是立足于家族本位的礼制原则。孔子曾谓:“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八佾》)与礼相比,羊之类的物质财富不值一提。朱熹说:“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11]不求的是法律的直,而直在天理人情中。陆陇其《四书困勉录》也说:“情与理必相准,天理内之人情,乃是真人情;人情内之天理,乃是真天理……夫子所谓父子相隐,乃为天理人情之至。”[12]
冯友兰更认为孔子的“直”非一般意义。孔子曾说:“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雍也》)冯友兰对此的解释是:“以自己为主,凭着自己的真情实感,是什么就是什么,有什么就说什么,这是人的本性,生来就是这个样子。以别人为主,不是这个样子,这就是‘罔’。‘罔’以讨人喜欢为主,似乎是可以避免祸害,其实那也是‘幸而免’。”所以,冯友兰认为孔子的“‘直’就是凭自己的真情实感,真情实感是什么,就是什么,这是他认为‘直’的标准。也是‘仁’的基础”。就上面事例而言,“一个人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这是坏事。他的儿子不愿意他父亲所做的坏事张扬出去,这是他的真情实感。可是叶公所说的那个人,反而出来证明他的父亲做了坏事,这就不是他的真情实感了。所以看起来似乎是‘直’,其实这并不是‘直’,而是‘罔’。”[13]
这一似乎很有道理的说法,却早已被孔子在评价晋国一桩著名案件时推翻。(www.xing528.com)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即羊舌鲋,叔向之弟)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14]
孔子这段话让冯友兰认为“直”就是真情实感流露的说法不能自圆了。问题的关键在于,针对特定的情形,孔子认定“直”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前者父子相隐是“直”,而后者兄弟之间大义灭亲也是“直”。表面上似乎矛盾,但却并行不悖:首先,当事者的身份不同,“直”的标准也不一样。在家族,以孝为先;在国家,尤其是作为国家官吏,忠于职守、忠君为国高于家族伦理道德要求。这就是《礼记·檀弓上》篇所说的“事亲,有隐而无犯……事君,有犯而无隐”。其次,前者之所以该隐,是因为攘羊乃为小愆,无关宏旨,属“事亲”范畴。而后者涉及的是国家大吏卖法鬻狱问题,属“事君”范畴,且影响重大,不该也不能隐。《论语·子张》谓:“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大原则要坚守,小节问题则可出入。这决定了同一个“直”字,便有了双重标准:小错隐是“直”,大罪不隐也是“直”。衡量“直”否要看涉及的是大德还是小德,要以礼为准则,“直而无礼则绞”(《泰伯》)。
汉朝以后,“亲亲相隐”原则贯彻到了法律之中,遵循的就是孔子树立的双重标准,如《唐律》规定了十分完备的容隐制度,而“十恶”大罪例外。[15]可以说,针对礼与法冲突的古老持久课题,孔子最早拿出了解决方案,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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