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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论赏罚并行:影响历代立法和司法的源头理念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黄帝所言赏罚并行,还可见诸《黄帝四经》所云“刑德”并行[34]、“杀生”共举[35]等。黄帝的这些关于赏罚并行的言说,正是后世各家各派思想家、历代历朝政治家们在立法和司法中既罚又赏,既惩又奖的理念源头。当然,在实践中,由于认识水平的高低不齐,社会环境的平顺恶逆而有所参差,并导致治国理政或成或败,但这是另一论域的问题,毫不影响始于黄帝而直贯后世的赏罚并行的立法、司法总体状况。

黄帝论赏罚并行:影响历代立法和司法的源头理念

法有三大功能:一为组织管理;二为惩罚警诫;三为奖赏激励。但是,古往今来,我国之外的法学家们往往多只关注法的组织管理与惩罚警诫功能,忽视乃至无睹法的奖赏激励功能。其影响之巨大,竟至“法是无情的”之类说法流行四海、家喻户晓、笃行不疑。但这是与法的本性背道而驰的,既不符合法的实际,也误导了人类对法的作用的认识。

窃以为,法不是人类从地狱释出的用以折磨自身的厉鬼,而是用以增进自身福祉的天使。有关观点,在《法哲学经纬[27]及《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28]、《激励法学经纬》[29]等拙著中曾较为详细地论述过。

上文说到“我国之外的法学家们”“忽视乃至无睹法的奖赏激励功能”,至少应将法国的伏尔泰与美国的弗里德曼除外。这是因为伏尔泰曾在其《风俗论》中盛赞过中国的法律优于欧洲国家的法律,因为“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30]而弗里德曼则在其《法律制度》一书中指出过“法学研究总的说来对奖赏注意不多”。[31]

而十分值得重视的是,“我国古代的法学家们”都是高度重视法的奖赏激励功能的。在拙著《激励法学探析》中,除正文多有论及我国历代政治家、思想家高度重视法的奖赏激励功能外,意犹未尽地另辟“附录”近100页,从三个方面介绍“一以贯之的中国古代激励法思想”。这三个方面是:“中国古代激励法思想在各个学派中的体现”、“中国古代激励法思想一脉相承地从无间断”、“中国古代激励法从无间断地体现在所有朝代的法制中”。[32]我相信,我国古代之充分发挥法的所有功能(包括法的奖赏激励功能)正是我国从古代直至清代的漫长历史时期里,无论是社会发展水平还是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发展水平都高踞世界各国水平前列的重要原因,也是举世仅有中华文明世代相传而未殒灭的重要原因。

这一举世赞叹的奇功伟绩,当然与我国司法之重视赏罚并行的优良传统关系密切。而它也可上溯到黄帝思想。这在《黄帝四经》中也处处可见。例如:

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33]

这里“法”不仅“引失”以“绳”,而且“引得”以“绳”,不仅“明曲”,而且“明直”。“引失”以“绳”,即为惩罚;“引得”以“绳”,即求奖赏。“明曲”、“明直”,则是以司法之“明”,正确剖断是非曲直,而非枉断。明断奖惩,正是黄帝对“执道者”司法时提出的要求,因此,把它属置于《黄帝四经》首经《道法》之最前面。

黄帝所言赏罚并行,还可见诸《黄帝四经》所云“刑德”并行[34]、“杀生”共举[35]等。黄帝的这些关于赏罚并行的言说,正是后世各家各派思想家、历代历朝政治家们在立法和司法中既罚又赏,既惩又奖的理念源头。管仲所云:“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日掌阳,月掌阴……阳为德,阴为刑……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如一,刑德离向,时乃逆行。”[36]韩非子所云:“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37]这些都可证明黄帝赏罚并行的司法理念,是为后世所高度重视并一以贯之地加以实践的。当然,在实践中,由于认识水平的高低不齐,社会环境的平顺恶逆而有所参差,并导致治国理政或成或败,但这是另一论域的问题,毫不影响始于黄帝而直贯后世的赏罚并行的立法、司法总体状况。

我国司法的优良传统当然不只是以法为治、执法公允、赏罚并行等方面,它还漫及“信赏必罚”、赏罚有“当”以及执法者以德为先、不断追求自身修养的提高与坚守等。而所有这些,都可上溯到突出表达在《黄帝四经》中的黄帝思想。因此,为求继承与发扬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认真分析《黄帝四经》、努力发掘黄帝思想,应当成为今天中国法律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应成为探求与推进司法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1]倪正茂,上海法学院终身教授,清华大学凯原中国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2][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302页。

[3][德]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0页。

[4]参见朱小丰:《中国的起源》,上海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该书为严肃的学术著作,作者以严谨的考据、生动的语言历述了中国的起源过程,其中多有极富新意的创见。

[5]对《黄帝四经》,多有认其为战国时人的伪托之作,但也有持不同见解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凯原法治与义理研究中心的观点是:《黄帝四经》是黄帝言行经世世代代的口耳相传、在流传过程不时有后人的加增删改,至战国时期,被人记载于帛书之上。

[6]本文所引《黄帝四经》之经文,均采用陈鼓应先生著《黄帝四经今往今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其中略有陈先生揣测上下文之文意而补入的文字,恭请读者惠予注意。

[7]《道德经》第四十二章。

[8]《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9]《黄帝四经·经法·君正》。

[10]《黄帝四经·经法·君正》。

[11]陈鼓应:《黄帝四经今往今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4~55页。

[12]《尚书·甘誓》。

[13]《大戴礼记·虞戴德第七十》。

[14]《商君书·更法第一》。(www.xing528.com)

[15]《商君书·画第十八》。

[16]《文子·精诚》。

[17]《黄帝四经·经法·君正》。

[18]《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19]《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20]《黄帝四经·经法·国次》。

[21]《黄帝四经·称》。

[22]《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23]《黄帝四经·道原》。

[24]《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25]《黄帝四经·经法·君正》。

[26]《黄帝四经·十大经·立命》。

[2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28]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

[30][法]伏尔泰:《风俗论》上册,梁守锵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50~251页。

[31][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林欣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32]倪正茂:《激励法学探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547~630页。

[33]《黄帝四经·经法·道法》。

[34]《黄帝四经·十大经·观》:“是故赢阴布德……宿阳修刑……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与德……凡谌之极,在刑与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当,而盈绌无匡。”

[35]《黄帝四经·经法·六分》:“六顺六逆乃存亡兴坏之分也。主上执六分以生杀,以赏罚……”

[36]《管子·四时》。

[37]《韩非子·二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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