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帝四经》之“四经”,依次一为《经法》,二为《十大经》,三为《称》,四为《道原》。首经《经法》劈头即谓:
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下天下而不惑矣。[6]
黄帝其时,“天”、“地”、“人”三“道”之说乃是人们世界观的主流,谓天地万物乃至一切均来源于“天”、“地”、“人”之“道”。两千年之后,老子表述为“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7]。正因如此,“法”当然亦为“道”之所“生”。“道”所“生”之“法”是干什么用的呢?“法”的作用就在于可以“引”之为准“绳”,亦即司法的依据而明晰“得失”,以求判断“曲直”。而对治国理政的“执道者”的要求就是“生法而弗敢犯”、“法立而弗敢废”,既不能“废”法,亦不能“犯”已“立”之“法”。
不仅如此,黄帝还认为,治国理政的“执道者”应“自引”“道”所“生”之“法”,以求“见知天下”,永远立于“不惑”境界。总之,必须以法为治,不仅治世、治人,亦治自身。
黄帝关于“法”的这一总体思想,在《黄帝四经》的后文中被反复提及。例如,黄帝其时用以规范人的行为的最常用准则,就是日常生活随时都可能碰到的“度”、“量”、“衡”。因此,《黄帝四经》中的有关述说所在多有:
事如植木,多如仓粟。斗石已具,尺寸已陈,则无所逃其神。故曰:度量已具,则治而制之矣。[8]
规之内曰圆,矩之内曰方,悬之下曰正,水之上曰平。尺寸之度曰小大短长,权衡之称曰轻重不爽,斗石之量曰少多有数,绳准之立曰曲直有度。八度者,用之稽也。[9]
有意思的是,《黄帝四经》中述及“执道者”的治国策略时,提出了立法、司法的时序安排:
一年从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发号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征。[10]
意谓“君主为政治国的方针应该是,第一年遵从百姓的风俗习惯,第二年选拔有德行的人授予官职,第三年要使民富足。到了第四年便可以发号施令了,第五年可以用法律来治理百姓,第六年人民就会有了敬畏心理,第七年便可以指挥百姓从戎出征了”[11]。治国理政,先之以遵从民俗,选拔德行端正者为官,继之以立法(“发号令”),后之以司法(“刑正”)。黄帝以法为治、依法而治的思想,跃然纸上。
黄帝的这一思想,为其后我国之历代历朝“执道者”所重视。史籍所载之夏启发兵攻打有扈氏之前,召集部众发布号令谓:
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2]
这是夏启出征之前的军事动员令,其主要内容就是告诫部众之左军必须奋勇“攻于左”、右军必须奋勇“攻于右”、御手必须御“其马之正”;并告之以“用命”与“弗用命”的后果。这一军事动员令相当于立法,夏禹之以法治军,被《尚书》记载得了了分明。
对我国法史略有了解者,似都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古代统治者,在其执政之始一般都是相当了解、相当重视而且往往都是身体力行于以法为治的。例如,夏之后的商代,商王曾仿夏启发出过内容相同甚至连字句也十分类似的军令;秦代之快速崛起于贫瘠的西陲,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商鞅相秦厉行法治;汉初、隋初、唐初的统治集团都以立法开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厉行法治。囿于阶级本性与认识水平,在各个朝代中都出现过悖逆以法为治精神的人治主义逆流。但是,继起朝代的统治集团中,从政治家到思想家,都有许多人引前朝倾覆之教训,发出过必须以法为治的告诫。以“二十五史”为代表的浩瀚的我国史籍,不仅明确记载并赞扬了“成康之治”、“文景之治”、“开皇之治”与“贞观之治”,并连类而及于这些“治世”时期的高尚司法理念与优良司法体制、司法制度、司法原则与司法实践。(www.xing528.com)
而若从史籍关于夏、商、周经秦、汉、隋、唐、宋、元、明直至清代的立法、司法与法律思潮状况的记载来看,是确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的:我国司法之优良传统在以法为治方面,其源盖出于黄帝思想。例如,《大戴礼记》载:
公曰:“善哉!我则问政,子事教我。”
子曰:“君问已参黄帝之制、制之大礼也。”
公曰:“先圣之道斯为美乎?”
子曰:“斯为美……”[13]
《商君书》载:
公孙鞅曰:“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14]
《管子》载:
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也。[15]
《文子》更引老子之言曰:
老子曰:“黄帝之治天下……法令明而不闇,辅佐公而不阿,田者让畔,道不拾遗……”[16]
文子而下,汉代陆贾之《新语》、伏胜之《尚书大传》、贾谊之《新书》、刘安之《淮南子》、司马迁之《史记》、王充之《论衡》,晋人皇甫谧之《帝王世纪》,唐人房玄龄等之《晋书》以及此后的《宋书》、《梁书》、《陈书》、《魏书》、《隋书》、《通典》、《古今纪要》、《文献通考》……更是屡屡述及黄帝之时以法为治的史实,并对此礼赞有加。由此可见,我国自黄帝开始而经历代历朝相承相传的以法为治,确为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司法原则的总纲。这一总纲无疑应当视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优良传统。至于这一传统在古代贯彻实施中被削弱、破坏乃至相当彻底的鄙弃(如隋文帝仁寿年间、隋炀帝大业时期等),那是另一论域的问题,不能因此而否定这一优良传统之存在,也不应否定这一优良传统之可溯源于黄帝的以法为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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