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例成案合镌》 30卷,附《逃人》1卷、《续增》不分卷。清孙纶辑,孙绘校阅。清康熙六十年(1721年)刻本。[26]现见该书有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五十二年(1713年)、六十年(1721年)三种刻本,各书扉页书名右侧分别刻有“康熙四十六年秋季以前”、“康熙五十二年秋季以前”、“康熙六十年秋季以前”及“后有新例成案按季续刻”,说明该书所收定例、成案的截止和续刻时间。各书30卷的目录、正文文字相同,相异之处是书末附《续增》部分后刻的较先刻的篇目增多。《续增》目录中标有“再续”、“三续”、“四续”、“五续”、“六续”、“七续”、“八续”字样和各次续刻的篇目,由此可知该书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刊刻后曾续补过七次,康熙六十年(1721年)刻本系孙纶辑《定例成案合镌》八续后的刻本。
《定例成案合镌》30卷以《名例》为首,次以《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为序编排,下设30门,定例和成案独立成篇,按其内容分编在各门之下。该书与《大清律例》的不同之处是其内容并不限于刑事法律,还包括大量的行政、礼仪、经济、民事、军政等方面的定例和成案。30卷收入定例、成案2498件,其中名例155件,吏部655件,户部535件,礼部164件,兵部181件,刑部738件,工部70件。书后附《逃人》收入定例、成案169件。
30卷所收定例、成案,是辑者从《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六部续增则例》、《刑部现行则例》、《中枢政考》、《钦定督捕则例》、《兵部督捕则例》以及康熙年间六部等机构内部未经颁刻各例、议覆及知照各省督抚提镇咨文、议定成案及疑驳、比照、援引、改正诸案中选辑而成。这些定例、成案绝大多数记有制定或题准、准咨时间,除几篇是顺治朝的外,其他均出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至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三月之间。康熙帝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继位,也就是说,这些定例和成案基本上是他当政期间形成的。然《六部考成现行则例》、《兵部督捕则例》始修于顺治年间,康熙初又进行了重修,故该书所收定例应有一些是顺治年间乃至清入关前制定,于康熙年间再次确认、重申。
《定例成案合镌》康熙六十年(1721年)刻本书后附《续增》,收入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四月至六十年(1721年)三月定例、成案计452件,内有名例10件,吏部104件,户部100件,礼部20件,兵部34件,刑部171件,工部7件,逃人6件。加上30卷及附《逃人》所收篇目,康熙六十年(1721年)刻本共收入定例、成案3119件,内有定例2018件,成案1011件。
《定例成案合镌》(康熙六十年刻本) 内容结构一览表
《定例成案合镌续增》不分卷。[27]清孙纶辑,孙绘校阅。现存《定例成案合镌续增》残卷,正文存《名例》、《兵部》和《吏部·公式》、《户部·婚姻》、《户部·仓库》,总目中仅列《兵部》、《刑部》、《工部》、《逃人》篇目。(www.xing528.com)
详阅残卷本总目,并把其残存定例、成案与《定例成案合镌》康熙六十年刻本书末附《续增》比较,可知它是前书的续刻。各门下《新编》篇目前仍按“再续”、“三续”、“四续”、“五续”、“六续”、“七续”、“八续”为序编排。“再续”至“八续”与康熙六十年刻本书末附《续增》部分的篇目的排列顺序、内容、版式、文字完全一样。《新编》系康熙六十年刻本《续增》的续补,收入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雍正元年(1723年)至十三年(1735年)、乾隆元年(1736年)至五年(1740年)正月的定例、成案。总目各门中雍正二年(1724年)后条目上方刻有“以下二编乾隆五年镌”九字,据此推测,《定例成案合镌续增》刊刻于乾隆五年(1740年),且在乾隆初刊刻过。
《定例成案合镌续增》残卷共辑录定例、成案738件。其中《名例》106件,内有《新编》96件;《吏部·公式》226件,内有《新编》211件;《户部·婚姻·仓库》254件,内有《新编》192件;《兵部》152件,内有《新编》118件。残卷本《新编》部分共辑录定例、成案617件,内有定例532件,成案85件,其中以雍正朝的定例、成案居多。
此外,该书残存总目中,《刑部》为869件,内有《新编》700件;《工部》52件,内有《新编》45件;《逃人》17件,内有《新编》11件。这部分条目均有目无文。然由此可推知,《定例成案合镌续增》乾隆五年(1740年)刻本卷帙浩繁,应是单独成书刊刻。
现存的清代文献中,雍正朝的定例、成案较少。《定例成案合镌续增》残卷以辑录雍正朝定例、成案为主,史料价值甚高,故把其编入《清代成案选编》。
《定例成案合镌续增》(乾隆五年刻本)现存条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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