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
狭义的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的保险市场是指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的经济保障,即保险商品。早期典型的保险市场始于英国的保险中心——伦巴第街,这一时期的保险交易活动中的两大主体是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和供给方。随着现代经济和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加速的情况下,保险市场也实现了快速的发展: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保险技术日趋复杂,保险商品的交易实现了区域化和全球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保险中介和风险管理等现代服务逐渐兴盛起来,保险交换关系更加复杂,保险市场的内涵也不断丰富。保险活动不再受限于固定的场所,所以,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保险市场的概念。
(二)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保险市场中的交易方式多种多样,有在保险代理人等中介撮合下的保险交易,有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进行的交易,这些方式是传统的保险展业方式;也有通过现代通讯手段如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此外,还有保险公司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在银行等机构的营业网点销售的银行保险等。尽管保险市场中存在不同的交易方式,但保险市场的构成具有一些基本要素。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可以分为交易主体和交易客体。交易主体就是保险市场交易活动的参与者,这分为保险市场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保险市场的交易客体就是保险市场交易的对象——各类保险商品。
1.保险市场的供给方
保险市场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并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保险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经济、历史等因素,存在着多种组织形式的保险市场供给方。下面对一些典型的组织形式作一些介绍。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典型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被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且享受权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种组织形式的显著特点是出资者的所有权和公司法人的经营权有效分离。我国的保险公司大部分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合作保险组织
合作保险组织是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而共同筹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合作保险组织可以划分为消费者合作保险组织和生产者合作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的形式有公司形式的相互保险公司和非公司形式的相互保险社及保险合作社。
●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参与设立的法人组织,是非营利性的保险组织,其目的是为了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保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相类似,公司为他们所拥有。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金,也不能发行股票,其运营资金来源于保费,该公司设立前期所需的资金一般是通过借贷等方式由外部筹措;各成员也以其缴纳的保费为依据,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和承担公司发生亏空时的弥补额。我国于2004年成立的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其基础是黑龙江垦区的农业互助保险)就属于这一形式。
●行业自保组织
行业自保组织是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系统或本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美国500强企业中超过90%拥有自保公司。全世界自保公司约有5 000家,年保费超过500亿美元。这一组织形式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英国产生。我国的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就属于这一性质的保险组织。2000年8月23日,由中海油公司全资筹建的于香港注册成立的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是我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专业自保公司。2012年10月10日获批筹建的中石油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大陆地区第一家自保公司。
2.保险市场的需求方
保险市场的需求方是指为实现对风险的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的各类消费者。保险消费者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购买意愿和购买能力是构成有效需求不可或缺的条件,只有购买意愿而没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无效需求。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
●风险因素和保险意识。“无风险,无保险”,消费者面临的风险越大,风险的市场需求就越强;但这也与人们的保险意识相关,保险意识强的潜在消费者会倾向购买保险。所以,在进行保险营销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的风险情况,开发客户的保险意识。
●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收入水平。从各国保险业的发展实践来看,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越发达,保险业越繁荣,这表现在保险业的发展速度、险种的丰富、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等。同时,国民收入的增加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这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如此,国民收入水平和保险需求一般是成正相关的。
●保险费率。一般来说,保险需求量与保险费率(保险商品的价格)成反向变动,但保险费率对不同品种的保险产品的影响程度不同。此外,保险商品的替代品也会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比如存款利率,原因在于很多消费者会通过购买保险进行投资,利率的升高会使消费者考虑将资金投放到别的投资途径,比如银行存款。
●人口因素。人口因素包括人口总量和人口年龄结构。在经济水平发展相当的两个地区或国家,人口总量大的地区或国家通常会有更大的保险市场;年龄结构也是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之一。纵观当今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比较普遍,这无疑将增加养老保险、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寿险和健康险产品的需求。对中国而言,由于城镇化的推进、人口老年化、家庭小型化等趋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的功能趋于弱化,这将形成很大的需求市场。
●其他因素。人们的风险意识还受到特定的文化环境的影响,比如在中国、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储蓄意识较强,结果市场上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产品的需求就会比较旺盛。此外,在市场经济制度下,个人和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不再全部由政府买单,这无疑会使他们寻求别的风险分散途径。另外,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政策也会影响人们对保险的需求。
3.保险市场的中介方
保险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等事项的人。具体来说,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等。
保险中介是随着保险市场的深化而不断发展的,是保险市场分工的必然结果;而保险中介的出现,也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减少交易费用。中介方在消费者和保险人之间活动,减少了交易费用的同时也方便了消费者投保,提高了保险市场的效率。
●激活保险需求,扩展保险市场。中介方的运作可以使保险人专注于保险产品的开发及理赔等环节的工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另外,中介在与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地帮助客户获得自身需要的保险服务,从而推动保险需求的扩张。
●促进保险企业经营模式转换,实现中国保险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专业经营是保险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国际保险业发展的趋势。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英国,保险经纪是保险销售的主要渠道;在美国,大型商业保险由保险公司销售,人身保险业务大多由代理人招揽;在日本,财产保险的一般性业务大多数也是由代理方办理。实现专业化经营,有利于我国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
●避免利益冲突。保险中介方在交易双方之间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保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冲突,有利于维护保险交易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保险商品,即保险人向消费者提供的经济保障。
保险商品及其消费具有特殊性,这表现在:首先,保险商品是无形的,保险商品代表一种承诺,承诺在特定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给予赔偿或给付,而不是某种实体。其次,保险商品是非渴求性商品,即消费者很少主动去购买保险商品,这主要是因为保险不可避免地涉及损失、死亡、疾病等事故,人们往往不愿正视这些事故。另外,保险商品的消费具有滞后性,保险商品的消费就是得到保险公司承诺的赔偿或给付,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商品的消费难免具有滞后性。最后,保险商品的价格具有固定性和隐蔽性,比如寿险的费率是依据死亡率、利息率等计算的,在进行营销的过程中,供需讨价还价的空间很小。
正是由于保险商品的这些特征,使得保险营销在实现保险商品的顺利交易中特别重要。
二、保险市场的特征
保险市场作为现代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除了遵循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律外,由于其交易对象——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使保险市场具有与其他金融市场不同的特点。
(一)保险市场是直接经营风险的市场
任何交易市场都存在风险,保险市场也不例外。但与其他交易市场不同的是,保险市场的经营对象就是风险本身,交易对象就是保险商品。保险的基本特征有二:第一是把风险从个人转移到一个集合体中;第二是在收取公平保险费的基础上,由集合体的成员共同分担损失。由此可见,保险市场的交易实际上形成了风险积聚与分散的机制,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所以说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这决定了其交易行为和方式的特殊性。
(二)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市场
保险合同中约定,赔付发生的条件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合同中约定的特定风险事故,保险赔付执行的情况依赖于未来风险事故发生的情况,而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由此可见,保险交易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期货交易的性质,保险市场是一种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三)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
即时结清是指交易一旦完成,参与交易的主体就能知道结果。由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双方不能即时知道交易结果,不能立刻结清。保险合同的签订不意味着交易的结束,而意味着交易的开始。最终的交易结果是否赔付以及赔付的金额大小都要依据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这往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跨度,所以说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的市场。
三、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保险制度已经有两百年的历史,可以将之分为新中国和旧中国两个历史阶段。
中国的保险业始于英帝国主义的经济入侵,19世纪的中国保险业实际上被外国资本所垄断,从1805年英商在广州设立广州保险社(Canton Insurance Society,也称谏当保安行)至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8年,全国外商保险机构共有64家,中资保险机构主要是官办的“四行两局”(中国银行、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和邮汇局、信托局)以及一些私营保险机构,其中人寿保险业务占全国保险业务的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保险业以1979年为分水岭,在改革开放前后呈现不同的发展态势。(www.xing528.com)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阶段(1949~1979年)
1949~1959年属于创建时期。新中国的保险业务是在整顿和改造旧中国的保险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采取的主要措施有:第一,接管或清理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第二,整顿和改造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第三,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改革开放后的发展时期(1979年至今)
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已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加快发展涉外保险业务。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历程,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2年),全面恢复和市场丰富时期
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于1979年6月先后推出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三个险种,自此拉开了改革开放后保险业发展的序幕。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开业,其后不久,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始开展保险业务,从此打破了我国保险市场上由人保公司独家垄断经营保险业务的局面;同年成立了新疆建设兵团保险公司;198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蛇口工业区招商局等单位合资创办了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4月,交通银行保险业务部按分业管理的要求分离出来,组建了太平洋保险公司,这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综合性的股份制保险公司。
在这一期间,中国保险业从几乎瘫痪的状态重回正常的轨道,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
●第二阶段(1992~2001年),对外开放和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时期
1992年9月,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IA)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上海开设分公司,这标志着我国保险市场迈出了国际化的第一步。1996年,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后来又相继批准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美国丘博保险公司、韩国三星火灾海上保险公司等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WTO),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快。
就保险主体的丰富而言,1994年底和1995年初,天安保险公司和大众保险公司相继在上海成立;1996年,华泰、新华、泰康、华安和永安等股份制保险公司分别在北京、深圳、西安等地设立。从此,一个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多元化的新格局初步形成,到1998年底,已有14家外资保险公司的22个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37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也从无到有,得到了较快发展。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成为直属国务院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管开始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第三阶段(2002年至今),“入世”后的发展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中国保险业在一个更为开放的环境下迅速成长。在开放的环境下,我国保险业作出了如下承诺:①入世后外资保险机构在华开业不再有数量限制;②产寿险、保险经纪和再保险领域同时向外开放;③入世三年后取消地域限制;④外资公司将逐步取得与中资公司相同的业务范围;⑤入世一年后,每年减少法定分保5%,至2006年法定分保完全取消。保险业在金融行业中开放力度最大,开放过渡时期最短,2004年12月过渡时期结束,保险业进入了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
2003年,中国人保成为我国第一家境外上市的国内金融企业,完成了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造。2004年6月,中国平安成为我国第一家以集团形式境外上市的金融企业。
四、中国保险市场现状
从市场主体方面来看,截至2012年末,我国直接经营保险承保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有130家,其中,寿险公司68家(外资26家),财险公司62家(外资21家)。保险市场主体既有综合类的产险、寿险、再保险公司,也有专业类经营的养老保险、健康保险、汽车保险、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公司;既有股份制、有限责任类公司,也有相互制、农村保险互助社。此外,还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2011年底,东部地区保险法人总部数量占全国的86.4%,集中度继续提高。
从保险业的资产状况来看,保险业总资产保持平稳增长。2012年,保险业资产突破7万亿元。从保险市场的原保费收入来看,我国保险业2012年全年原保险保费收入近1.55万亿元,其中产、寿险比为1∶2,这一比例正日益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从各省份保费收入规模来看,江苏、广东等省市继续保持全国领先(见表1-1、表1-2)。从中、外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情况来看,外资保险公司占比仍然较低。中资保险公司中,人保、国寿、平安、太保、新华等公司排名比较靠前。外资保险公司中,美亚、利宝、中宏、友邦等排名比较靠前(见表1-3、表1-4)
表1-1 2012年保险业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表1-2 2012年全国各省市原保费收入前6名 单位:万元
表1-3 2012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中、外资前6名 单位:万元
表1-4 2012年寿险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中、外资前6名 单位:万元
2011年的保险密度为1 062元/人,较上年提高100元,但保险密度区域差异仍然明显,总体呈由东部和东北地区向中、西部地区递减态势。北京、上海、天津仍然位居前三,西部地区保险密度总体水平偏低,但提升速度较快。2011年保险深度为3%,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这主要受保费收入增速放缓的影响。其中,北京和上海下降幅度最大。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532家,同比减少22家。其中,保险中介集团公司3家,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92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 678家,保险经纪机构434家,保险公估机构325家。2012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 007.7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181.45亿元,同比增长20.44%。
五、保险市场难题
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明显的消极作用。这种对信息占有的不对称状况,很容易被保险市场参与者所利用,并导致保险市场运行的低效率。信息不对称会阻碍保险市场发展,导致市场失灵,影响国民经济发展。从众多专家学者的研究结果以及保险市场实证来看,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难题。做好保险营销工作,是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举措。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保险发展水平不高
2011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为3%,较上年下降0.2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 062年/人;而在国际上,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保险深度已达12%左右,至于发达国家的保险密度早在2007年就已达2 000~3 000美元。与国内的金融、银行业相比,保险业也远远落在后面。截止到2012年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126.78万亿元,比同期增长20%;大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已达59.09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比例为46.6%;股份商业银行总资产达21.18万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6.7%;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为11.51万亿元,占银行金融机构的9.1%;其他类金融机构总资产为35万亿元,占银行金融机构的27.6%。[1]而截至2012年9月,保险公司总资产将近7万亿元,不到银行业总资产的5.6%。
2.市场结构存在失衡
从保险业的地区发展来看,以上海、深圳、广东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市场供给主体多,需求量大,竞争也激烈,市场发育较好;而中西部地区,保险需求量小、保险意识淡薄,其保险业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见表1-2)。
3.保险营销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国保险营销(主要指个人营销)制度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引入的,并且逐步成为国内各寿险公司的重要销售模式。保险营销制度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不可忽视现行的保险营销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保险营销员的素质偏低,保险业面临诚信危机。如今的保险市场更加专业化和复杂化,营销员的知识匮乏会造成条款解释不清、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出现,从而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营销队伍不稳定,保险服务品质令人担忧。保险营销员的准入条件低,从而会吸引大量人员进入;但保险营销员的收入较低,结果就是保险营销队伍极不稳定,进入和退出的人员更新过快。保险作为服务性的产品,消费者格外重视服务质量,营销员的过快变动会影响保险的后续服务,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受到影响。
保险营销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实行保险营销制度改革,构建法律关系清晰、公平与效率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职业品行好、专业素质高、关注服务品质的保险营销队伍,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专栏1-1
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了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提出了推进改革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肯定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颁布后取得的积极成效,指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现行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关系不顺、管理粗放、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等问题突出,不适应保险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不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时代要求,不适应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是目前保险营销队伍发展中遇到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保险行业承担着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重要任务,要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原则,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强有力的举措。鼓励各地区、各保险机构在营销队伍建设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用健康增量逐步稀释问题存量,提升营销队伍整体素质,向营销队伍职业化方向发展。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选择适当时机和地区先行试点,用3年、5年或更长时间,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和整体目标。
《意见》提出,推进改革包括六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一是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二是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三是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四是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五是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六是持续深入开展总结和研究工作。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加强协作和研究,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保险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改革现行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创新试点,在政策上予以鼓励和支持。
《意见》强调,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充分估计改革的困难和阻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坚定不移地将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不断地推向深入。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web/site0/,2012-10-08。
[1] 中国保监会http://www.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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