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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双重关系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认为目前在中国开展社会工作,双重关系难以避免。实际上,克服社会工作中类似双重关系这样的困境,需要的是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共同努力。

探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双重关系

在一篇名为《社会工作专业伦理中双重关系的限制、困境及其选择——一项基于城乡社会工作者的实证研究》的文章中(赵芳,2013:51-72),作者对双重关系这一典型的社会工作伦理困境进行了较为详尽地分析。

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实务中经常出现的现象。限制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重要内容。但这种限制饱受争议,有研究指出恰恰是这种限制导致实务中出现各种伦理困境。这种限制是人为设置障碍,忽视了人类互动的一般规律。

双重关系产生的原因:第一,中国学者指出,中国传统伦理中的人际关系模式是有亲疏之分的差序格局模式,这种模式天然地倾向于构建专业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认为目前在中国开展社会工作,双重关系难以避免。第二,专业角色不明确引发双重关系第三,机构发展中非专业化操作引发的双重关系第四,专业资源不足引发的双重关系。

作者指出,所谓双重关系是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结合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历史地形成的普遍性结果,是事物自身发展的必然环节和结果。限制专业关系就意味着从特定文化传统或个别案例当中引申出抽象的观念,然后按照此观念去重新剪裁生活,使之适应观念从而成为观念的产物。所谓双重关系引发的伦理困境实际上不是实务本身的困境,而是让实务对照规范、从而无法与规范相对应所产生的困惑。试图限制双重关系的人也清楚,由于伦理事件本身、伦理困境的千差万别,要找到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来指导实践是很困难的。

作者进一步指出,影响伦理抉择的主要因素包括伦理抉择主体、伦理事件本身及伦理抉择所涉及的环境。因此,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伦理抉择提供指导:

首先,提高实务工作者对双重关系伦理议题本身的认知。这就意味着,一方面要求社会工作者要对实务中的相关伦理议题保持高度敏感,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当地文化和具体的实务情境做出更合理的判断。但这两个方面似乎是矛盾的。因为如果真正意识到伦理困境存在之后,社会工作者将立刻陷入思维上的两难困局,而让其根据具体情境去自我化解,其实是空头承诺,因为被意识到了的困境不是真实发生在现实情境中,而是社会工作者按照抽象理性原则对其进行思维加工后的结果。因此,造成困难的是思维本身,而不是情境。殊不知,任何所谓伦理行为的发生本就在特定情境中,现如今又回过头让情境本身去解决情境自身的所谓困境,陷入到了逻辑悖谬之中。生活本来自然而然的发生,无所谓对错、是非,一切价值判断都首先是人们,即价值主题按照特定思维进行理解的产物。(www.xing528.com)

其次,尽可能提高伦理抉择者的抉择能力。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成为一个高度理性的抉择者,能够对牵涉其中的多元价值、复杂利益关系进行清晰地洞察、分类和处置,从而做出最优的选择。但如何能够做到这一点仍然悬而未决。所谓伦理困境的解决要靠抉择者的明智选择,而伦理困境的出现就已经意味着抉择者已经处于两难境地,又怎么可能明智得起来呢?

最后,改善伦理抉择所涉及的环境。双重关系在中国社会难以避免的重要原因是,中国社会缺乏制度信任。即人们还没有建立起对类似社会工作这样的专业和职业组织的信任关系,做事还停留在按照对人的信任原则来实践的阶段。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伦理守则”、设置专业伦理委员会就成为重要的制度手段。当社会工作逐渐发展成熟,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色会越来越明确,就自然会在实务过程中设定清楚的、恰当的双重关系界限,服务对象的利益就会收到保护。显然,这里所说的环境是制度环境,执行制度的主体又是社会工作者(伦理困境中的抉择者)。这似乎又是一个新的逻辑循环:如果说制度健全了就自然会消解(至少是减少或减轻伦理困境),那么又如何解释所谓伦理困境恰恰是在各种伦理守则存在的情况下产生的。换言之,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在失效。即使说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归结起来仍然是用制度解决制度困局的思路。社会工作者在面对制度时所采取的“明知故犯”举动就仍然无法在制度框架中得到有效解决。

按照适度伦理的原则,对助人实践中的双重关系需做如下理解:首先,助人实践中的双重关系甚至多重关系是无法避免的。社会工作专业最愿意强调人在情境中,所谓情境就不仅是一个物理空间的概念,更是一个人与人互动的结果。每个个体在社会性互动中都扮演着诸多角色,没有哪个人可以在某个情境中扮演单一的角色。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亦是如此。面对具体情境中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可以是专业角色,其中无可避免地会出现由人情社会所导致的各种其他角色,这些角色对于社会工作者开展助人活动甚至是有帮助的。其次,对助人关系进行限制需要控制在适度范围内。这个范围说到底,就是不能利用这个专业关系所形成的便利为自己谋利,这样就超出了专业关系的范畴。社会工作的全部助人活动的目标是帮助案主实现幸福生活,服务于这个终极目的,手段是需要灵活运用,方法是多样的,对手段的解释也需要按照生活本来的原则进行。如果一味只强调杜绝双重关系,就会使得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建立与案主的服务关系,被动式的服务只会让服务效果打折扣。最后,对双重关系的有效限制需要的是实践智慧。在对一线社会工作者的访谈中,会感觉到其实每一个遇到过伦理困境的社会工作者并没有我们在理论分析中所担心的那般纠结。究其原因,是因为他们都能够在实践中依据普遍性常识性的知识把问题克服。只有把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当成无条件的教条运用于实践时,才会出现非此即彼的伦理困境。默会知识和实践智慧为我们克服双重关系可能带来的风险提供了可能性。

实际上,克服社会工作中类似双重关系这样的困境,需要的是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的共同努力。职业性的伦理规范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要求,它本身并无对错,也不可能要求它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因为现实的状况永远是千差万别的,再周全的想法也不可能穷尽未来的各种可能性。我们能做的,只是带着这样的原则性要求回到现实的助人关系中,用生活的原则去灵活解释规则,而不是用规则去解释规则本身。人不应该撒谎这样的规范没有任何可质疑的空间,只是需要在现实的具体情境中考量此规范的适用条件。人是历史文化的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综合。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为我们做出明智的伦理选择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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