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适度伦理原则为基础的社会工作伦理主题中存在着三个基本层次,即以伦理承诺为核心旨趣的专业伦理层次,也可以称作社会工作伦理中的超越层次;以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之专业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交往层次,也可以称作社会工作伦理中的实践层次;以社会工作者个体心性为主要依托的内在人格层次,也可以称作社会工作伦理中的个体层次。这三个层次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相互交织和渗透。
专业伦理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安身立命之本,这不仅因为专业伦理是指导和规范全部社会工作助人实务的重要依据,更因为其是社会工作专业合法性的重要依据。社会工作诞生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文明背景中,其承载着国家对现代个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承诺,即保障基本生活、践行社会正义、追求共同发展的目标。因此,专业伦理构成了社会工作干预(受助者)个体生活、参与社会治理和构建共同生活的基本依据。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服务之所以能够与其他助人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也首先是因为其专业的问题意识和伦理承诺。其全部的助人活动绝不仅仅是简单的解决实际问题,也不仅局限在提高受助者的自我能力提升,更是与受助者一道追求幸福生活的实践过程。
实践中的交往层次,则是指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服务一定是在与受助者的主体间关系中实现的。社会工作的助人活动绝不是一厢情愿式的给予,也不是一味顺从照受助者的要求。这种服务关系,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特质和专业方法,另一方面也必然倾注着双方在互动中逐渐产生的人伦特质。虽然现代社会工作特别强调方法的科学性和价值的中立性,但仍然无法否认在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必然产生某些情愫,而一味去无视甚至否定这些因素,就等于否认人在理性之外所具有的感性特征。现有的社会工作伦理以规范守则的形式去对社会工作者进行系列要求,只是从这种主体间性的服务关系中选择一个方面,在此意义上,社会工作者之所以产生困境,也恰在于因这种伦理规范无法涵盖助人服务的主体间性。社会工作者如果遵守了伦理守则,就会在与案主的互动中缺乏必要的感性支撑。
在个体心性层面,社会工作需要在伦理层面构建起对从业者的职业吸引力。当前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只是一味地按照否定性的方式对从业者提出各种要求,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境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甄别。社会工作者可能始终在一种被限制的状态下进行工作。长此以往,不仅无助于其在具体的困境中积极寻求办法,更可能消解掉其从业热情,以至于放弃这份专业和职业。进一步讲,对于建立在广泛分工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来说,职业不仅是谋生的手段,也是社会交往的重要载体,更是高效社会治理的重要单元。换言之,一种职业伦理不仅与从业者的个体心性和生活有关,更是作为国家构建公民道德、实现善治的重要依托。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承诺作为该专业合法性确立的标志,既是专业价值的体现,也为社会工作者明确自己的职业属性、规范自己的专业实践提供了依据。社会工作者不仅会在与服务对象的互动过程中不断感知现代社会对社会工作专业提出的时代性挑战,更能够在互动中不断深化对社会工作职业伦理的认同感。这种实践基础上的体认,也会最终为社会工作专业在现代社会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可以说,上述关于社会工作适度伦理三个层次的划分,不仅弥补了当前社会工作伦理研究中过于强调伦理规范的普适性而忽略伦理维度在不同层次的不同内涵之缺陷,也为建构中国特色社会工作伦理体系提供新的理论框架。
依据以上有关适度伦理层次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可以这样来确定其基本的理论定位,适度伦理将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框架,以边界意识和幸福生活为核心旨趣,以为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维度构建新的实践原则为目标。
按照上文中对有关适度伦理概念的三个层次或三个维度的分析,可以确定不同层次的基本主题如下:
在专业伦理层次或超越层次,适度伦理强调社会工作的全部助人活动贯彻以幸福为核心目标的生活世界原则,以此区别于传统伦理守则中所贯彻的抽象理性原则。社会工作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好心办坏事”、伦理困境等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现代社会工作伦理贯彻了以利益至上为基本内核的抽象理想原则,试图以某种固定和单一的行动原则来裁剪实践中充满不确定性的情境,从而为社会工作伦理确定下形而上性质的基本内涵。回到生活,就是回到人生的过程之中,回到变动不居的过程中,回到人们通过实践所创生的属人世界之中。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新世界观,人们通过实践创造了一个为人而存在的世界,人们在此过程中实现了自我超越,从而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深化对人与世界关系的理解。(www.xing528.com)
幸福之所以构成社会工作专业伦理承诺的核心内涵,就在于人之幸福区别于万物的本能,就在于人们在历史性的实践中不断超越本能的维度而获得人内在的尺度,从对快乐的寻求逐步过渡到对意义的追寻。人不满足于对生命的实现,更寻求生活意义的实现。有意义的生活之所以全面超越了本能的生命,就在于它以创造性的方式实现了人们对于幸福的追求。因此,幸福生活就是一种自成目的性的生活,是将自我否定和自我超越贯彻其中的生活,是一种自我实现的生活。
对于现代个体而言,此种意义上的幸福生活要得以实现,仍然面临诸多障碍,特别是现代社会的部分特质和制度性安排本身已经构成对现代生活的巨大挑战。社会工作之所以强调助人自助,强调作为一种专业性的助人活动,恰在于其在专业伦理层面就是以现代人的幸福生活为核心承诺,以帮助现代人克服障碍、实现幸福生活为全部目标。因此,幸福生活是适度伦理基本主题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互动交往层次,适度伦理强调扩展对专业关系的理解,即以生活场景为中心,以民情为基本原则的新型专业助人关系。以往的社会工作伦理注重对从业者行为的规范性限制,是以否定性的方式对助人关系进行规制,诸如不允许、不应该等句式在各种伦理守则中随处可见。这就使得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只是一味按照此类原则被动开展工作,从不越雷池一步。但仅知道不应该做什么还不够,更需要知道应该如何做。可现行的伦理守则对此方面却语焉不详,使得被访社会工作者多数认为现有伦理守则对自己的助人实务没有实质性指导意义。
变被动为主动是适度伦理最重要的行动原则。要想让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主动作为,就需要在伦理层面给予他们最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他们根据情境对自身与案主关系的定位,尊重他们在专业关系中所采取的具体做法,促使社会工作者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动性。但这种尊重却不是没有底线的:一方面,专业伦理守则仍以规范性为基本框架,但这种规范性仅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出现。如在专业服务中经常出现的双重关系问题,传统的伦理规范不允许出现,但适度伦理原则基础上的新型伦理规范不限制双重关系,即社会工作者可以根据具体的地方性知识和民情,以及案主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双方的角色与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是以不能越过诸如犯罪、谋利、伤害等底线为前提的。实际上,社会工作伦理规范的制定原则不能是因噎废食、以偏概全的。反过来说,现行社会工作伦理即使强调了社会工作者的“禁忌”,但实践中将规范束之高阁,甚至明知故犯的情况也屡有发生。质言之,在有关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界定讨论的背后,隐含着有关现代性条件下有关人性的基本假设。这就涉及适度伦理有关个体内在人格层次的基本主题了。
在内在人格层次,适度伦理强调社会工作者以社会工作组织为中介现实职业归属和社会归属。社会工作伦理规范属于行业和职业规范,其不仅扮演限制角色,更应扮演吸引角色。社会工作组织要想充分发展,社会工作行业要想有所作为,关键在于从业者能否在组织和行业中找到职业归属感,即能够感知此职业对于自身职业生涯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意义。进而言之,在现代性条件下,社会工作者也需要通过职业组织实现作为公民的道德责任,将个体性原则与社会性原则在职业分工和行业组织中得以实现。这就要求现代社会工作组织和行业要扩展自身的专业界限。
全部的社会工作伦理作为一种规范要想得意实现,即对社会工作者的观念和行动构成约束和限制,从而规范其专业行动,前提在于必须解决“明知故犯”的问题。“明知故犯”是现代理性化制度化社会必须克服的内在悖论:一方面,各种规范伦理事无巨细地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另一方面,人们破坏规则的频率也史无前例地增长。越是严加监控,越是在监控之外积累起更强的破坏性。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决不能简单地斥责为“违法违规”从而更加严格地以惩罚性的方式强化规则,而需要诉诸对由规则制定的理性原则与现实生活的感性原则之间张力造成的策略性行动的分析。社会工作者一方面需要无条件遵守行业伦理规范,另一方面又要面对千差万别的生活场景,两者的巨大反差使得社会工作者既无法建立起对伦理规范的有效性认同,也使得实务行动变得步履维艰。长此以往,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和职业认同就会发生危机,对自己从事该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就会逐步下降,这恰恰走向了制定伦理规范初衷的反面。因此,在个体心性层面,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守则绝不能被简单限制在狭隘的专业领域,而必须与其所处时代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一般性伦理规范建立起适度的关联,从而使社会工作者能够把专业规范与作为更一般意义上的公民道德结合起来,能够按照真实的生活原则去处理与案主、同事、机构等主体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够逐步确立起对专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能够体认到专业、职业与自己人生和职业生涯的同一性,从而有效克服由两者之间张力所造成的“明知故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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