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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与实践智慧的深入探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样的世界中,“权利”不重要,因为权利不改变资源配置。试图以更抽象的概念或原则来回答特定问题上的权利界定。在法学家们看来,“权利”更多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博弈中形成的规范;或者说有效率的、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这些规范,或者说就是对这些规范的官方表达。这种智慧也不是需要证明和证伪的,在特定的情境中,人们会以不自觉地方式去运用它。这种智慧是在关系中获得认可并具有了稳定的形式,这就是所谓的“传统”。

自觉与实践智慧的深入探讨

道德规范对社会行为具有普遍的制约作用,然而,规范在尚未为个体接受时,总是表现为一种外在的律令,它与个体的具体行为之间往往存在着一种距离。化规范为个体的具体行为,既需要理性的认知(对规范的理解),也涉及意志的选择和情感的认同,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理性、意志以及情感乃是作为统一的道德结构的不同方面影响着规范的接受过程。这里似乎存在着某种交互作用:德性的形成过程包含着规范的内化;德性在形成之后又构成了规范的现实作用所以可能的前提之一。而通过为规范的现实作用提供支持,德性同时也从一个方面参与了社会系统中行为的有序化过程(杨国荣,2009:48-49)。然而,反对动用强制的国家机器来实现卓越的价值,坚持把人类至善的追求严格限定在基于结社自由原则的多元共同体之内,这正是进入异质化的、大规模的现代陌生人社会的一个逻辑后果。在赋予个体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同时,意味着个体必须具备追求幸福的能力,并且承担起相应的后果和责任,这会让个体生活特别是追求幸福的过程变得崎岖坎坷……(周濂,2018:3)现代社会普遍强调制度建设,不仅是因为正式制度建设是社会进步的直接表征,更为根本的是因为社会的现代化依赖于正式制度对社会生活的有效重塑。由此引出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正式制度建设及其引导社会生活重塑的合适机制是什么?(肖瑛,2014:104)也正是在人们对制度近乎痴迷的状态下,才产生了因制度的普适性欲望与实践场景的复杂多变之间的矛盾。而许多“道德难题表明”,真正的困难往往产生于我们头脑中某种独断的欲望和思路。因此,反思并超越传统的价值独断主义,将使我们的头脑获得新的解放(李德顺,2017:3)。试图用完善的制度包打天下正是这种价值独断主义的集中体现。

经济学著名的“科斯定理”可能会对我们理解制度与伦理问题的关系提供启发:当交易费用为零时,责任规则的改变不会影响资源配置。只要是零交易费用,不管责任规则如何,市场的力量都会让所有的费用内化。在这样的世界中,“权利”不重要,因为权利不改变资源配置。试图以更抽象的概念或原则来回答特定问题上的权利界定。而这些概念或命题越是抽象,越是原则,越是争议,就越便于将自家想要的东西先塞进去再拿出来,暗度陈仓,因此其涵盖力、解释力也就越强。这就陷入了前文中指出的“规范累加法”的无限循环,寄希望于制度去解决问题的道路显得无穷无尽。

在法学家们看来,“权利”更多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博弈中形成的规范;或者说有效率的、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这些规范,或者说就是对这些规范的官方表达。普通法的规则其实就是对大量习惯、对“合乎情理的人”或“常人”的规范的认可。评价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或规范的标准是它是否起到了人们认可的作用,而不是抽象来看其文字或言语表达是否足够精致和细致。有经验证据表明,法治越不完全的社会,法条往往会越细密;即老子所言,“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在现代工商业社会,在高度个人主义的社会,在高度离散的空间当中,只要是身处这类社会环境中的高度离散和原子化的个体借助其他现代工具或方式构成一个形式特别且关系紧密的群体。在现代,高度分散的人们仍有可能并且会通过其他方式在某一个或几个维度上形成关系交织紧密的群体,生发一些对群体成员有一般约束力的维系社会秩序的规范。这些非正式规范可以成为而且确实就是现代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法治状态的组成部分。(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有关伦理问题的研究,需要从制度至上的思路中走出来,追求从实践中发现真实的有意义的问题,发现影响人的行为和制度运作的重要且相对稳定的变量,发现这些主要变量之间恒定因而有普遍意义的因果关系,研究在特定环境下人的行为方式以及在不同条件下的变异,借此丰富简单因果关系构建的模型(即理论)(埃里克森,2016)。这清楚地表明,人类社会永远不只是制度的产物,相反,制度恰是人们适应自然、适应彼此的产物,是在实践中不断磨合的产物,其中凝结了人们关于生活的多方面考量,是一种具共识性和历史性的实践智慧。在实际效果上,通常表现为并列重要的各种价值之间的动态互相制约或互相让步,这就意味着,没有一种价值能够充分实现,而只能有条件地部分实现。正因为这些价值在互相限制的实践中都大打折扣才不至于在互相矛盾中崩溃。这就是人类消解两难选择的妙计(赵汀阳,2017:91)。因此,实践智慧说到底,就是寻求关于人们为何无须政府或其他科层化协调者来安排相互有利的社会互动,这一理论寻求预测非正式规范内容、揭示规范产生的过程以及标画落入法律之阴影的人类活动领域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他和受助对象生活在同样的时代,都会在生活的实践中积累起大量的生活经验,这些经验绝不仅是私人性的,很多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形成并传承的。这些生活中的智慧经过实践的检验,持久地发挥着影响。这种智慧不是书本上的知识,它以默会知识的形式不断积累着。这种智慧也不是需要证明和证伪的,在特定的情境中,人们会以不自觉地方式去运用它。这种智慧是在关系中获得认可并具有了稳定的形式,这就是所谓的“传统”。实际上,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活动是以专业化的科学手段进入了常识化的生活世界之中,科学的理性原则与生活的实践原则具有一定的张力,这种张力地化解恰恰需要实践智慧:一方面,这种智慧因其自发性和本土性而更容易被受助者接受,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的规范伦理完全可以以实践智慧为基础进行更新,从而使其更具灵活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运用理性来安顿生活本就是现代社会的题中之义,从而制度化或契约化的生活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面貌。人们按照理性的原则理解和设计生活本无可厚非,但能否为理性的运用划定界限就变得十分重要。如果过度使用理性原则来规制生活,则有可能事与愿违,美好生活则渐行渐远。在此背景下,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主要内容是指由利益问题的永恒性所牵涉出的社会工作(者)对待利益问题的选择困境。因为社会工作的伦理承诺实质是引导受助者通向一种幸福生活,所以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要做的就是利用各种方法为幸福生活的实现创造条件。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也恰恰在此时凸显了出来:幸福生活在现代社会何以可能。因为利益问题始终是阻碍幸福生活实现的重要因素,所以对幸福生活的讨论就无法回避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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