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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与追求幸福生活的自觉行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邦之所以能帮助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的生活,主要是因为它提供了公民参政的管道。毋庸置疑,幸福生活是每个人都在追求的生活目标。但如何定义幸福生活确是个重要的问题。社会工作的基本承诺是增进案主福祉,也就是要向案主承诺一种美好生活,或称幸福生活。即使是社会工作者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去满足案主的各种利益需求,但终归都是为了更高的幸福生活的目标。对幸福生活的理解需要回到人性的深层结构中才能得到可靠的回答。

深入理解与追求幸福生活的自觉行动

亚里士多德曾把幸福理解为终极目的,这一意义上的幸福,可以视为存在的完美性。所谓存在的完美或完善,其真实的内涵即在于人自身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乃是在价值创造的过程中实现的。价值创造对于幸福的本源性,使幸福不同于对价值形态的静态满足(杨国荣,2009:22)。在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城邦是追求最高善的政治共同体,而所谓最高善,指的是“幸福美好的生活”,也就是兼备外在诸善(如财富、权力、声誉),身体诸善(如健康、美貌)及灵魂诸善(如勇敢、节制、正善、明哲)的生活。三者之中,尤以灵魂诸善为最重要。城邦之所以能帮助人们实现幸福美好的生活,主要是因为它提供了公民参政的管道。当一个人能够以公民身份与他人互动往来,他就有机会砥砺德性,体会公共生活的精义(王焱,2012:228)。斯宾诺莎也曾在其《伦理学》中指出:“德性的基础即在于努力保持人的自我存在,而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所谓自我存在首先是指人的真实的存在:“一个人企求幸福,企求行为正当,企求合理生活,总是同时希望活着,希望行动,希望生活——换言之,希望真正地存在。”“努力自我保存,是德性首要的、唯一的基础。”(杨国荣,2009:5-6)奥古斯丁也曾经斩钉截铁地声称“我们都确然渴望幸福生活。”这个断言无论对古希腊雅典城邦的公民、中世纪基督教国家中的信徒,还是现代民主制度下的个体都同样为真。幸福生活从来都是人生在世的终极目的(周濂,2018:220)。

毋庸置疑,幸福生活是每个人都在追求的生活目标。从人的存在过程看,尽管对幸福的具体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但以幸福为追求目标,往往构成了存在的共同趋向(杨国荣,2009:279)。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生活动力,这是一个明显的真理。如果不去或不能追求幸福,生活就毫无意义。但如何定义幸福生活确是个重要的问题。显然,人是一种独特的存在——超越性的存在,这种超越性体现在他不满足于既成的自然世界,而决心用自己的实践去改变它,这个改变的过程既是对自然的否定,也是对人自身的否定。人的全部本质就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实现,而这种实践活动一定是以幸福生活为目的的。由此我们看到了生活意义问题的重要性。人的基础性需求是否被满足决定了人的生存状况,而人的根本目的性是否得到实现则决定了人的生活意义。

但是关于什么是幸福,人们就有争论。因为一般人把它等同于明显的、可见的东西,如快乐、财富或荣誉。不同的人对于它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也把它说成不同的东西:在生病时说它是健康;在穷困时说它是财富;在感到了自己的无知时,又对那些提出他无法理解的宏论的人无比崇拜(亚里士多德,2003:9)。之所以对幸福众说纷纭,在于人们对幸福的理解方式发生了偏差。究其根本,在于把幸福和利益等同了起来,从而用利益问题取代了幸福问题。对现代人来说,亲手创造的现代世界为其带来了一种虚幻的感觉,似乎拥有了一切物质财富也就自然拥有了幸福生活。现代伦理学似乎也迷失在了利益问题的大潮中,以至于对规范和制度进行了无以复加的强调。伦理学真正需要追问的并不是那些“应该的”答案——应该之事由生活和文化给定——而是要去反思任何应该之事,去追问在应该之事背后存在着什么问题,去反思到底什么问题才对生活是有意义的(赵汀阳,2017:87)。

现代社会是个“喻于利”而且见利忘义的小人社会,为了给小人社会建立秩序,制度问题变成了首要问题,于是德性问题衰落了,现代伦理学主流都是广义的规范伦理学。现在,现代社会的弊端已经积累到了几乎完全毁掉了生活的幸福的地步,人们在空虚的快乐中饮鸩止渴,幸福和德性的问题才卷土重来(赵汀阳,2010:9)。然而,在消费至上和娱乐至死的现代社会,作为终极目的的幸福这一概念已经退化和被置换成快乐、满足、成就这些稍纵即逝但无伤大雅的观念(周濂,2018:230)。

利益问题是无解的问题。因为利益是可以数量化的物质,而数量化的原则是一种抽象化的原则,即抽取掉了生活本身的质感,而把一切都化约为简单的数量关系。且这种数量关系又无法按照自身的原则去为自身找到最后的依据,这就使得数量原则挟持下的生活进入了“欲壑难填”的地步。更为重要的是,对于现代人来说,为了获得满足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源,都在拼命努力。但资源恰是因为人们的“欲壑难填”而具有了有限性。换言之,资源本身的多少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对资源的欲望。这样,在资源永远有限的前提下,不同主体会拼尽全力。这样的生活,使人陷入一种对资源的无限索取和无限追求的循环之中,且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愈发紧张。因为,资源的有限性根源恰恰是他者的存在,即他者与自身一道充满了对资源的依赖。由此塑造的生活过程极容易陷入一种背离生活的尴尬境地。这就是现代人“幸福感”下降的根源。即使获得再多的利益,但总感觉资源仍然紧张,利益仍未满足。这也是诸多社会理论家所揭示的现代性的伦理悖论。

显然,伦理问题和利益问题是不同的。社会工作者在具体实务中遇到的各种困境,其实不是伦理困境,或者说,那些问题根本不涉及伦理的论域。社会工作者的现实困境是不知如何处理多元利益格局下现代人的基本利益诉求。毕竟,在一个以平等和自由为主要旨归的社会里,任何处理利益问题的手段都可能损害到他者的利益,这样,社会工作者的困境就会出现——到底是优先满足案主的利益还是优先实现追求自由平等的现代特质。实际上,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现代专业的助人活动,其自身所必然带有的伦理维度并不止于此。社会工作的基本承诺是增进案主福祉,也就是要向案主承诺一种美好生活,或称幸福生活。即使是社会工作者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去满足案主的各种利益需求,但终归都是为了更高的幸福生活的目标。那么,到底什么是幸福生活?社会工作者需要怎样的标准去衡量自身的全部实践活动?这是分析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甚至确立社会工作专业存在合法性的核心议题。社会工作的伦理困境也恰恰来源于在现代性条件下这种伦理承诺的艰难实现。

对幸福生活的理解需要回到人性的深层结构中才能得到可靠的回答。人区别于万物,在于人有生命和生活的双重维度。生命有限而生活无限。生活之所以无限是因为人赋予了生活以无限的意义。意义的无限性体现出人们对于幸福生活的向往。因此,对价值的追求就是对幸福生活的追求。人们首先生活在特定时代的特定情境中,生活场景是千差万别的,人们所期盼实现的生活目标也是多元的。但这并不影响人们对具有普遍性的美好生活的追求。在存在论的意义上,幸福成为人之生活的全部归宿,是价值实现的终极目标。(www.xing528.com)

人与万物的区别还在于人具有自我意识,即能够对自身进行反思性的理解。人的自我超越性也是在这种反思中得以实现的。人不会满足自己当下的生活,会用自己的实践活动去超越自己的现状,而正是在这种超越性的过程中人们体会到了创造的快乐,即幸福感。很多时候,人们不需要太多的物质利益就能体会到幸福生活。因为真正的幸福生活是能够使人体会到自我超越感的生活。质言之,幸福生活是一种自成目的性的生活。生活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说生活为了某个目的。但对于现代人来说,在不断创造新世界的过程中,由于财富的极大丰富和人的主体性的自身悖论,人们开始把工具性的物质利益偷换为目的性的价值选择,从而颠倒了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何为充满生活意义的幸福生活。

第一,幸福生活是一种可能生活。可能生活可以定义为每个人所意味着要去实现的生活,也就是说,人的实践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会用各种方式赋予其行动以各种意义。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在此意义上,人不是自然而然地活着,而是有目的地活着。因此,赋予意义是一种基本的生活态度,获得意义是一种基本的生活结果。即使通过朴素的直观人们也早就发现诸如智慧、勇敢、勤劳、爱情友谊等等是真正的美德或功德,美德意味着令人羡慕的能力发挥,意味着人的卓越性或者人的最优状态。总之,意味着生活意义的最大化——这比利益最大化更重要。由此看出,幸福生活只是一种可能性的生活,任何人都试图通过自己的实践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性,而要害就在于能否把此过程塑造成积极的意义赋予过程。幸福生活可能是各种式样的,是为任何人所敞开的一种可能性,但其内核一定是充满意义的。

第二,幸福生活是一种道德生活。内在于幸福生活的生活意义不是一个自在的存在,而是诞生于一个被赋予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质就是人们获得一种道德感的生命历程。人不是离群索居的个体。作为群体成员,人必须通过与他人相处来规范自身的行动。在不断地交往中,每个成员都会找到一种理解自身的根据、标准和尺度,这种涂尔干意义上的社会事实,进一步规范成员建构和赋予生活意义的过程。因此,说幸福生活是一种道德生活,就是说一种群体性的生活状态。由此看来,道德不仅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意义来源。它生成的过程本身就是人获得一种确定性状态的过程。人需要过一种道德的生活,而不仅仅是一种有道德的生活。道德感的获得使人能够有根有据地去过一种可能的幸福生活。所以说,道德的实质是一种美德,而不道德感是一种获得意义的结果,而不是对意义的禁锢;道德生活就是幸福生活。

第三,幸福生活是一种内心秩序。当我们把幸福生活界定为一种有意义的生活时,更多地强调了人创造属于自己的可能生活的过程。一切意义,甚至全部的幸福生活归根结底是为人而存在的。没有了人,就没有所谓幸福生活。而对于人来说,那个属于自己的道德生活所以能够成为可能,就在于其内心具有了一种秩序感。这一点对于现代人来说尤其重要。一种秩序的形成,需要建立在共同认可的规范基础上。认可就意味着每个人的心里都有着相似的认知,然后在行动中达成某种默契。这种默契,既是个人的内心秩序,也为群体所认同。所以,内心秩序的建构并不止于个人本身,它也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社会要想得以存续下去,必须在个人与他者之间达成相互协调的状态,用集体意识的纽带将个体维系于社会,使集体意识真正成为所有个体意识的统一体,使社会真正成为人类意识的综合体。因此,幸福生活绝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说幸福生活是一种内心秩序,实际上是说个体需要一种秩序感,需要一个能够让其脚踏实地地谋划幸福生活的支点。这个支点仅通过自身的理性是很难获得的,它是内心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之所以把适度伦理与幸福生活相关联是因为,做出一个行为不仅仅意味着在遵循一种伦理规则,而且是在选择一种完整的生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赵汀阳,2017:87)。对于社会工作专业来说,如何能够把幸福按照人本身的原则来进行理解,不仅涉及助人活动能否成功完成,也涉及自身专业的合法性问题,更涉及社会工作者与受助对象的幸福生活能否实现。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诞生在现代性条件下的专业助人活动,其全部的伦理维度就体现在通过助人自助实现现代人对幸福的追求。而这种追求又绝不仅是物质利益的满足,而是帮助现代人在创造生活的过程中体验生活自身的价值。如果说社会工作伦理是一种规范性的标准,那么这个标准得以成立的前提也应该是幸福生活。适度伦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工作伦理原则,既是以幸福生活作为其全部助人活动的最高标准,也是使社会工作者通过助人实现自身幸福生活的基本原则。换言之,社会工作者既要帮助受助者实现幸福生活,也要在这一过程中收获自身的幸福生活。这才应该成为社会工作伦理规范的核心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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