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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主体间性:重要原则与理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济贫法》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起国家对于个体生活的直接干预权。国家与个体的关系成为现代性问题的重要视域。前者涉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问题以及个体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后者涉及个体如何在于他人互动过程中赋予自身社会性意涵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秩序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都有体现。因此,适度伦理一定是一种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关系伦理。

尊重主体间性:重要原则与理解

众所周知,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的产物,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成为社会工作诞生的重要标志。《济贫法》之所以重要就在于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确立起国家对于个体生活的直接干预权。国家与个体的关系成为现代性问题的重要视域。

传统社会的助人系统始终在小共同体中实现,按照血亲关系的原则以及由此推演出的社会关系实现互帮互助。因此,传统社会运行所依据的主要是自然社会的原则。随着工业革命和市场社会的逐步确立,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异常增强。城市的出现,标志着陌生人的世界逐步形成。与此同时,传统的国家形态也开始向现代民族国家形态演变。此时国家的稳定和政权的连续性有赖于其能否为现代个体提供稳定的生活条件。与个体生活息息相关的就业医疗教育、住房、出行等一系列民生问题都开始进入国家的视野之中,由此法治原则基础上的各项社会政策就成为现代国家实现有效治理的主要手段。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手段,实际上也就成为现代国家实现有效治理的重要途径。

在一个祛魅的世界,生活的意义和价值这一安顿每一个人精神生活的重大问题,已不可推卸地落到每一个人自己身上,再没有神,也没有先知来为价值提供客观的基础,也无从在各种价值之中排出一个高下先后的顺序,来指导你应当如何生活,我们每个人是自己终极价值的“当事人”,我们必须自主地位自己寻觅和选择自己的生活目标和方向,这是现代社会带给每一个现代人的一个沉重的责任(贺来,2007:187)。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对现代社会本质性的价值原则和理念进行自觉反思和揭示,是现代哲学的重大使命,这种自觉最终被凝聚为一个基本理念:“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这就是说,存在于精神整体中的一切本质的方面,都在发展过程中达到它们的权利的”(贺来,2018:39)。

现代哲学把“个人主体性”奠定为人类生活的价值规范基础,内在地蕴含着它对于现代社会伦理精神的基本设定。它承诺:在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中,个人主体成为伦理价值的最基本的单元和实体,成为判断伦理价值最终的依据和标准。它赋予了个人主体在伦理价值上的至高的地位,拥有伦理价值上的终极裁判权(贺来,2018:40)。主体性确立之后连带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现代个体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二是现代个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前者涉及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问题以及个体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问题;后者涉及个体如何在于他人互动过程中赋予自身社会性意涵从而实现有效的社会秩序问题,这两个问题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都有体现。

首先,国家为了有效确定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只能按照理性原则去设计相应方法予以实现。社会调查统计分析等就成为常用的手段。特别是在确定弱势群体方面,诸如贫困、救助等领域只能设计一定的指标从而在全体对象中筛选特定对象给予帮助。其次,从事社会工作职业的人必须遵守相应的伦理守则。而伦理守则的制定原则是按照主体性原则、公民原则确立起来的,它以权责关系为主要内容,因为必须对所有从业者和可能的受助者有效,因此伦理守则只能按照抽象性原则确立内容,它不包括具体的情境,也不包含对人性的深层思考,特别是对于社会工作者的要求仅限于权责统一。最后,由于无法预见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任何偶然性,所以社会工作的助人活动就变得程序化,对社会工作者的考核也开始具有科学化和指标化的特征。

在这样的助人活动中,我们无法想见助人活动的温情脉脉,更无法预见从业者通过该职业能够体味人性的光辉。近年来,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对该专业的科学化、技术化趋势深感忧虑,社会工作专业也一直在确立专业的合法性与实现助人的人性化之间纠结不前。说到底,这些忧虑与纠结的根源在于社会工作专业的理性化程度已经过度。确立边界意识,为理性划界已经成为社会工作专业继续发展的当务之急。为理性划界也成为适度伦理的基本内涵之一。虽说现代社会是一个理性的时代,可一旦理性原则成为目空一切的原则,成为全部生活的唯一原则,那么生活本身就会变得极其单调、机械甚至可怕。现代社会是强调主体的时代,也更是强调主体间的时代,因为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因为过度强调主体而忽视主体间性造成的。有学者干脆指出,“把人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关系作为价值理解和分析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这一新哲学的价值规范基础的题中应有之义”(陈嘉映,2015:43)。

伦理学试图思考如何“与他人共同生活”的问题,这是一切生活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这个既定事实已经给定了伦理行为的互动性,可是现代伦理学却又把个人看作是价值自决的绝对主体,于是,个人不仅要对私人生活做出价值判断,而且还要借助理性而为共同生活做出价值判断……这就使得伦理学发展到了现代是如何作茧自缚的,以至于把一些并非悖论的问题自我强化为悖论。伦理学问题的全部意义基于其存在论前提:共同生活或者共在状态。这一点预先决定了伦理空间是关系性的:一致性、共享性和互动性(赵汀阳,2017:69)。(www.xing528.com)

所有伦理问题都出现在共同生活中,都是关于如何共在的问题(赵汀阳,2017:70)。道德的依据只能来自存在论的行为逻辑。共在是存在的先验条件。如果一种伦理选择能够成为一个普遍条件,它必须有利于共同生活。因此,在分析伦理两难时,必须考虑到不仅仅是个人的不得已选择给自己造成的道德感创伤,更需要考虑的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对于共同生活的预后效果,特别是一个不得已的选择对共同生活原则的信任是否会造成严重创伤,因为文明的创伤比个人心理创伤更严重(赵汀阳,2017:72)。社会生活和物质运动都可以是高度复杂的,但社会生活的复杂尤其来自于行动者本身对生活怀有看法、回忆、期待等等。社会中的人和物质世界中的随便哪个单元都处在与其他存在者的联系之中,但人不仅一般地处在社会关系之中,他与他人处在理解、相爱、猜疑等等关系之中(陈嘉映,2015:68-69)。无论什么道理,都不是孤零零的,每个道理都连带着别的道理,这个道理得到一些道理的支持,却与另一些道理不合(陈嘉映,2015:18)。

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是在社会工作者与受助对象之间展开的实践活动。因此,适度伦理一定是一种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关系伦理。这种实践活动既处在时代背景和条件下,也因具体的助人情境而变得特殊。社会工作者的行动当然需要进行专业性的规范,但这种规范只能是以具体情境为基础的,而不是以抽象性普遍性原则为基础的。在这种专业关系中,社会工作者根据具体的助人情境灵活运用专业方法,也要在具体的情境中不断调适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可见助人活动必定是一种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主体间性的实质首先是确认助人活动双方的关系性存在。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容易按照所受到的科学化的专业训练来评估受助者的状态,从而为受助者制定助人方案。虽然社会工作专业强调案主自决,但这种自决的前提仍然只能是在社会工作者进行干预的前提之上。换言之,案主之所以能够具备自决的条件,恰在于是在社会工作者施加影响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因此,不存在绝对性的案主自决。同时,社会工作者也会在与案主的互动过程中,不断调试与案主的专业关系,不断修正先前对案主的评估内容,从而不断将自己的专业判断与案主的实际情况做最大限度地贴合。这就意味着,在这种专业互动中,双方都只能是以对方的存在的为先决条件,以对方的具体情境作为自身行动的根据和尺度。如果一味只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去安排对方,就可能出现所谓伦理困境,即主观认知与现实情境无法统一的尴尬局面。

主体间性又绝不是两个主体的自然统一,也不是在两个主体之外所产生了第三个“主体”。主体间性就是现代人主体性的根源。没有了主体间性的主体性就只能陷入抽象的空洞,从而与其他主体之间处于紧张对立之中。现代社会是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没有哪个人可以不依赖于他人而独自生活,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也只能是在分工基础上的合作中才能形成。因此,现代个体虽然秉持自由的价值观,但这种自由又不可能是纯粹的自由,而只能是以他者为存在前提的自由。自我意志的实现也只能是在关系中的实现。

主体间性作为适度伦理原则的承诺之一,就是要克服传统规范伦理中的绝对主体性原则,即以某一主体原则为普适原则,其他主体必须无条件以某一主体性原则作为思想和行动的根据。单一主体性原则的助人实践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实践,必然产生某一主体与其对象主体之间的张力和困境。适度伦理强调社会工作者在助人活动中的全部活动以主体间性为前提,即以关系性的存在为前提,在这种关系中不断调试与受助对象的互动实践。这种关系性中的实践,不是以社会工作者对案主的关系,而是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共同面对需要解决问题的关系。“换言之,需要克服的困难和问题是双方共同的问题,而不是受助方的问题。不是被逼取的而是总是要一再地被赢取的承认、一种社会主体间性的建构(此建构尤其依靠艰辛的劳作)、规范性组织的积极内化(没有这些组织,就不存在有意义的行为):这些(可能)就是使个体过上一种伦理生活的基础的、必要非充分的条件(简单说来,过上一种伦理生活就意味着个体能够成为生活的主体)”(让-佛朗索瓦·科维纲,2018:47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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