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承认,在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行为选择的两难情况。但对这种两难情况的分析却会因不同的思维方式而产生迥然相反的两种结果。按照现代制度主义的思路,现代国家确立起了对公民的各种责任,而这种责任多数以立法形式体现,诸如《伊丽莎白济贫法》。现代个体也要在各种制度框架下履行作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质言之,现代个体的生存原则和现代社会的运行机制都是建立在对制度无限推崇的基础上。于是乎,制度在现代得到了无限繁殖的可能,人们在制定、实施、完善,再制定……的循环中构建起了现代社会的制度化运行机制。与此同时,思想家们又共同确认了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趋势,这种对多元价值的承认实际上是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生活中的人们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偏好,只不过近代以来的价值选项更加丰富,因此,行为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制度主义试图把生活导向有限的规范,从而实现生活的有序化;价值多元的事实又明确了现代人生活的离散趋势。这样的内在两难凸显了现代伦理议题的深层矛盾。
制度化的现代社会是最需要“理由”的社会,制度要为自己辩护,个体也要为自己违反制度辩护,于是乎,人们的理性能力空前提高,理性化的职业如律师也层出不穷。实际上,在真实情景里,人们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去层层追问什么才是无懈可击的理由,而仅仅需要一个在特定文化语境里相对合理的理由。“换言之,每个人都是具体的存在,人的具体性包含着大量意义和信息,在伦理两难的真实情景中,人的具体性是人做出判断和选择的一个重要理由,而且,基于人的具体性的选择理由并不一定是私心杂念,往往代表着某种久经考验的文化传统。只有当屏蔽了人的具体性,一切社会关系和文化负荷都消于无形,人被简化为一个数目,才只好进行抽象算计”(赵汀阳,2017:76,77)。
由此可见,事实上,一个选择就是整个生活全部选择的缩影,选择一种行为意味着选择一种生活,而生活的理由必定是复合的理由,很少是单纯的伦理理由(赵汀阳,2017:78)。因此,生活世界才是人的生命的真实载体,生活的原则才是理性原则的基础而非相反。许多伦理困局貌似难以决断,往往是因为我们只关注伦理规范之间的冲突状况,而没有进一步注意到在伦理规范背后还存在着道德语法,也就是道德元规则。那些语法性的规则就是用来对如何恰当使用伦理规范做出最后解释的元规则。道德语法就栖身在生活之中,就在人们的实践活动中,就在人与人之间的默会知识中,也就体现为人类的实践智慧。脱离了实践智慧,对规范的理解以及对反规范的理解都只能以抽象理性为基础,那么用更加理性的规范去解释、修正和替代现有规范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但伦理规范无力解释或证明自身的合理性(赵汀阳,2017:83),这只能是一场永无休止的理性游戏,就算有了结果,也会与生活本身无关。就如很多一线社会工作者指出的那样,即使对伦理规范烂熟于心也无法在现实中自如地应用。
毋庸讳言,对于市场化的现代社会来说,制度确实在形成秩序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不管制度如何重要,它的存在都是为实现生活本身的目的而服务的,特别是当它已经开始反身制约生活本身时,改革也就迫在眉睫了。这种改革首先就体现为观念变革。扩展社会工作的伦理界限,建构适度伦理原则,就是要把构建伦理规范的基本原则从制度主义范式转向生活世界本身。“生活”既指涉实体性的生活空间和生活主体,也指涉非实体的日常生活知识、民情和习惯法(肖瑛,2014:103)。其实,人们一直都在生活,也就意味着一直生活在“生活世界”中,但为什么“生活世界”成了问题被提了出来?原因就在于,近代以来人类的快速现代化进程让生活本身的原则逐渐隐退,代之以对权利、理性和制度的无限依赖,生活世界已经不再是目的本身,人们开始了的生命的异化之旅。
以下我们将从合作性、意义性和未完成性等三方面来分析生活世界的特征。(www.xing528.com)
生活的合作性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血亲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关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社会性拟家庭关系是生活世界持久的基本关系,这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被取代。这是人类社会所有合作形式的基础形式。二是人们在财富创造和财富分配过程中不断形成的社会性合作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不但明确了个体的有限性特征,也构建起人类社会合作的基础性内涵。合作意味着是不同个体之间的交往,其遵循地只能是群体性原则。这意味着,个体通过合作来达到自我实现,也就为自身塑造了社会性的生命原则。这也恰恰是人类文明化的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言:“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马克思,1972:35)。在试图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时,我们必须考虑行动者所处的实际情景——正确的道德判断要求我们考虑有关的事实问题,而不仅仅是依赖抽象的道德规则(徐向东,2007:57)。当我们说某个东西是一个“事实”时,我们的意思是说,某个对象或事态存在;当我们作出一个价值判断时,我们是在评价某个东西或者某件事情(徐向东,2007:181)。如果按照制度至上的原则对生活进行理解,合作水平就会降低到最低限度。因为制度的明晰性要求合作各方都必须清晰界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这就人为地为合作各方划定了边界。除非有更高程度的物质激励,否则各方绝不会越制度设定的边界一步。这样的合作,以利益为目标,以制度为依据,虽然权责明确,但却不会因合作而带来实质性的社会关系进步。换言之,这种合作只能是临时性、一次性的行动。
由合作性衍生出生活世界的另一重要特征,即意义性。追求意义、从而以幸福为核心目标的生活是人类特有的生命形式。意义并不是一种纯粹主观的想象,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客观真理。生活意义是通过人在实践中的不断反思而生成的,这意味着,生活意义实质是一种人的自我意识,生活的美好实质也就是人对生活世界的一种自我认知。人们在生活的实践中不断生成对生活的自我反思,在不断继承前人传统的基础上,根据所处社会历史条件为生活世界不断赋予新的内涵。这种不断自我否定的生活内涵实质上浓缩了整个人类文明的认识成果。
既然意义是在实践中不断生成的,那就表明生活充满了不确定性,也即面向未来的敞开性。这就表明生活世界不是简单的物理空间,更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活不断在人的实践中延伸开去,每个人都可以为自己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这就是生活的未完成性。这种未完成性又是以生命中不同阶段的完成性为内在环节的,因此,生活世界就成了环节的必然性和全体的自由性之内在统一的结果。在制度主义的范式下,经常会有人用利益的原则去衡量过往的人生,从而把人生的目标用可见的利益替换,把人生的过程用各种精致的指标进行评估,从而把人生当作一件理性设计的作品,这也就背离了生活世界本身的人性原则。
无论是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生命、还是对受助对象的生活来说,生活世界都应该成为全部实践活动的最终目的。社会工作专业秉持专业价值观,自然应当在其伦理维度中以生活的幸福为终极原则。扩展社会工作的伦理界限,也就是要回到生活世界本身,把社会工作的助人实践牢牢扎根在生活世界之中,让社会工作者在与服务对象的合作者为后者实现有意义的生活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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