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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方式:实践观点的探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去理解社会工作伦理问题,首先要求确立起实践的主体性原则。强调社会工作者的主体性,意味着不管是社会工作伦理的制定还是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破解,都只能是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为基础的。

思维方式:实践观点的探讨

对于社会工作伦理问题来说,要想确立起“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规范,不是以抽象的理性原则来界定,而只能是在无限丰富和无限可能的助人实务中不断生成。而社会工作者之所以可能在实务活动中出现伦理困境,也是因为个别的实践场景和抽象的伦理守则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张力。因此,不论是对伦理困境解决方法的探索,还是构建本土化的社会工作伦理,首先需要确立的思想前提就是以实践为核心原则的思维方式。

以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去理解社会工作伦理问题,首先要求确立起实践的主体性原则。“人的实践活动,是人的一切认识的实际出发点,也是人的一切认识的根本内容”(高清海,2007:123)。这表明,社会工作伦理既是对实务中的行动给予规定性,更是对实务活动中的专业行动的认识结果。换言之,按照何种思维方式思考社会工作伦理问题,就会制定出何种原则的伦理规范,也会在此基础上创造新的破解伦理困境的方法。

实践活动的主体性原则具备两方面内涵:一是社会工作的实践活动一定是以对社会工作者的主体地位之凸显和尊重为逻辑先在前提的;二是对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破解,也只能是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逻辑先在原则。强调社会工作者的主体性,意味着不管是社会工作伦理的制定还是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破解,都只能是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对这些问题的理解为基础的。这种理解的主体不能首先是案主、机构、教育者,而只能是身处具体助人情境中的社会工作者本人。

在目前国内外通行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社会工作者扮演了被规范者的角色,他只能是被动的执行相关规范,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助人情境时,只能是按照一般性的伦理守则去裁剪现实生活,从而在把抽象性原则运用到具体生活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困境与挑战。

社会工作的助人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即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比以自然科学为代表的人与物之间的互动过程要复杂得多。科学活动是人对物进行规定的活动,而社会工作者面对的则是与自己一样有着理性和情感、处在社会治理结构和具体利益关系、文化传统中的个体。一般认为,社会工作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实现与受助者的“同理”,即最大限度的理解受助者的生活。但需要强调,这种理解虽然必要,但只能是从社会工作者出发进行的理解,而不可能做到纯粹百分百的客观理解。因此,社会工作者对受助者的理解,只能是以自己的社会文化背景为前提的主体性理解。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工作者可以对受助者进行纯粹主观的任意性理解。换言之,这种主体性的理解却又是在与受助者相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理解。因此,对社会工作者和受助者共同所处的时代进行前提性理解就成为必要。

作为实践活动的感性活动,同时是一种实践目的性活动(高清海,2007:125)。实践活动是一种向未来敞开的活动,意味着人们通过实践不断创造充满未知的生活。实践的超越性实质是人的超越性的体现。人不会满足自己当下的存在状态,会不断在实践中对既有的生活进行超越。在这种超越性的实践中,生活表现出了各种可能性。人只能活在当下,但这种当下性的不断延续成就了生活的不确定性。如果生活是一成不变的,一天和一辈子没有了区别,生活就失去了全部的动力和意义,有关生活的一切就会因完全的可知性和确定性而失去了被追求的可能性。

具体到社会工作的实践,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实践活动是一种为实现生活的可能性而创造条件的活动。一般来说,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都有着这样那样的具体困难和心理困惑,社会工作专业也自觉地以恢复受助者的社会功能为己任,即助人自助。但这种专业性的服务活动之所以能够与其他助人活动相区别,恰在于其不仅能够提供现实的物质帮助,也能够一定程度上提升受助者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能够通过专业的方法让受助者重新意识到生活的无限可能性,而不是因暂时的困难把整个生活否定掉。没有哪一个事件能够长久停留在生活场景之中,也没有哪个人的生活会保持一成不变。生活之树长青,但人们对生活的理解,即观念却有可能是灰暗的,即不能按照生活的本来面目去理解生活,从而人为地曲解生活。(www.xing528.com)

如是,社会工作伦理的内涵实际上就建构在实践的超越性基础上。因为这种超越性并不是漫无边际的,其指向性非常明确,就是实现幸福生活。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现代助人活动出现,就已经意味着人们在现代条件下实现幸福生活会遇到各种障碍,且单靠个体的力量又无法成功跨越这些障碍。社会工作首先把这种障碍理解为一种观念的障碍,一种对生活本身原则的无视和曲解。特别是在人们遇到困难的时候尤其倾向于对生活进行一种绝对化的理解。实践的超越性实际上就是生活本身的运动性和发展性。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服务也是一种超越性的实践活动,既帮助受助者实现幸福,又在此过程中逐步实现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幸福。如果我们仍然把伦理的内涵限定在规范的层面,把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活动理解为一种科学方法基础上的操作程序,那么,就不仅会把生活的可能性原则阉割掉,也会使社会工作者无法在这种助人实践中寻找到建构自身生活未来可能性的契机,从而逐步丧失职业归属感。

人的实践活动不是一次完成的,对自身的认识也就永无止境。这就是实践的历史性原则。因为人总是显示为历史的存在者,所以“人的感性活动”就是能动的生活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历史。换言之,“人的感性活动”也就是人的历史活动,“从主观的方面”去理解,也就是从人的历史性方面去理解。“主观的”或“主体的”,应解读为“人类历史的”(张汝伦,2003:34)。这清楚地表明,人类的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自我实现的历史。

但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马克思,1972:603)。对于社会工作伦理而言,对其规范性的理解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一方面,现有社会工作伦理的全部内涵是该专业丰富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是与特定时代相吻合的一整套规范体系,浓缩了时代性的道德意涵。但这种理解不可能一次完成,因此从另一方面看,人们关于社会工作伦理内涵的理解只能根据实践的情况不断充实和完善,特别是要在时代变迁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深刻洞察人们关于道德内涵的新理解。质言之,社会工作伦理的内涵始终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想获得关于社会工作伦理的真理性认识,就只能在实践中不断予以追求从而不断接近。

当前通行的社会工作伦理之所以会在实践中产生所谓伦理困境的问题,就在于对其内涵进行了僵化教条的理解,没有能够对既有的社会工作伦理内涵进行时代性和相对性理解,特别是关于内含其中的西方文明的价值体系不能做到深切地反思。从实践的历史性原则出发,会自然发现,不同时代人们赋予同一价值的内涵却是不同的,但这种不同又不可能是南辕北辙的,而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这种创新的前提恰在于不同时代所具备的生产力水平不同,由此建构起的生产关系就获得了不断的更替。何种伦理规范能够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有赖于能够在时代条件下的继承与创新。对于现代社会来说,生产力水平持续提高,生产关系也随着相应变化,实践的历史性原则在这个变动不居的时代就体现得更加明显。人们的实践在不断变化,关键的问题在于思维规律能否与实践规律一道运动和变化。这就突出地体现为人们能否及时根据实践的变化对伦理的内涵进行否定性的理解。

上述关于实践观点思维方式的分析以及对实践的主体性、超越性和历史性原则的分析,意在表明,适度伦理原则的确立必须从改变思维方式入手。或者说,伦理作为一种规范,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能够具备时代性的内涵。下一讲中要集中阐释的适度伦理之所以作为一种新型的伦理原则出现,就在于突破了以往社会工作伦理的根本思想前提和方法论前提,即理性原则,而代之以更加符合实际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在此意义上,实践不仅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感性活动,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感性活动所塑造的新的思维方式。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强调人的主观思维必须和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一起运动变化。这就内在地要求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具备主体性原则、超越性原则和历史性原则。换言之,人类对世界真理性的认识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拓展的。进言之,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不断接近真理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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