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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化伦理规范的过度问题探讨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与美德伦理相比,古典规范伦理学更强调道德的社会文化功能,更相信道德规范的实际有效性和合理性,相对看轻个体道德的自律作用。这一问题在现代规范伦理学中是最为基本的。这一点是现代规范伦理学与古典规范伦理学的根本区别所在。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伦理以现代规范伦理学为理论基础,以对制度的依赖性为前提制定了各种规范伦理,也在试图不断细化规范从而使其更具操作性。

系统化伦理规范的过度问题探讨

古典规范伦理学的共同特征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把道德政治连接起来考虑,因此形成一种明显的道德政治化或政治道德化的社会规范伦理学概念。其次,淡化甚至消除个人美德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差别和界限,将个体道德问题融入社会整体伦理问题,从而形成一种普遍主义规范伦理主张。再次,淡化伦理学的价值目的论色彩,彰显其规范道义论特征。第四,在方法论上,古典规范伦理学大多具有经验综合与事实推理的偏向,较为轻视道德内省和反思的传统方法。最后,与美德伦理相比,古典规范伦理学更强调道德的社会文化功能,更相信道德规范的实际有效性和合理性,相对看轻个体道德的自律作用。近代以后,随着近代西方商业社会的日渐发达,以及社会经济的商业化、工业化和国家政治的民主化对交往行为、社会行为和政治行为的崭新要求,诸如,自由平等、合理效率、公民道德和公共伦理等等,不仅规范伦理学的发展日益凸显,而且其伦理方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说,规范伦理是整个近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主导形态(万俊人,2009:69)。

社会应该如何组织?这一问题在现代规范伦理学中是最为基本的。近代规范伦理学是立足于现实生活的经验基础并借助于现代科学实证的方法,来建立和确证普遍伦理规范的。这一点是现代规范伦理学与古典规范伦理学的根本区别所在。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随着人类生活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个人行为的社会意义增大,人际关系社会交往更为复杂,社会公共事务、组织和关系的协调规范更为重要。现代社会本身提高了规范伦理学的理论重要性(万俊人,2009:70)。近代科学技术和国际性商业贸易的迅速发展,促生了现代工业革命,而工业革命的发展不仅带来了现代社会生产力的空前提高(这是最直接的社会效果),更深刻的是带来了现代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个社会层面的社会化。这一社会化进步的基本含义包括:(1)现代社会政治的民主参与与社会组织或制度结构的双重强化;(2)现代经济的市场(商业)化和普适性;(3)对社会法制化的强烈需求和法制化社会运作的普遍实践;(4)文化价值观念的社会化向度日益凸显。而在社会经济的市场(商业)化、政治多元民主化、法制化的全新状态下,这种社会伦理秩序以及保证这一伦理秩序的价值规范系统,只能通过社会契约或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建立。

现代性道德的主导形式只能是社会规范性的而非个人美德的或宗教信念的。下面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现代规范伦理的普遍合理性和有效性产生了疑问:其一,某种泛规范主义的极端使得现代规范伦理在关注普遍伦理规范建构的同时,忽略了现代人类和社会的美德伦理与信念伦理的重要意义。毫无疑问,缺乏个体心性美德的主体动力和信念伦理的终极关怀,即使是再完备周全的伦理规范体系,也难以保证社会伦理规范的持久有效和普遍有效。其二,现代规范伦理的理念基础来自近代启蒙运动所确立的个人主义和人类中心论的价值标准。而近300年人类现代化进程的实际经验教训证明,过于强烈的个人主义日益深刻地危及现代人类的自我人格认同和道德价值认同。人们在凸显个体自我或追求自我实现的同时,也失却了正确认识自我和生活意义的有效方式。忽略了历史、社会文化和道德“他者”的存在意义,自我的认识也失去了必要的参照和语境,使个体自我成了某种既不可(为他人所)进入,也难以进入他者的不可言说的封闭性“单子”状态。以规范现代人类道德行为和社会伦理行为为宗旨的现代规范伦理,为什么无法规范现代人和社会的不正当行为?规范伦理成了无规范效力的道德说教?!这或许是现代规范伦理学最大的困境(万俊人,2009:77)。(www.xing528.com)

社会工作作为现代职业,必然要求其从业者具备相应的资质,但与此同时,社会工作专业和职业又特别强调其极强的价值相关性。理由也很简单,社会工作是与人打交道的专业和职业。社会工作伦理过度制度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试图把实务中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都用制度规范加以规约;二是一旦发现制度规范在现实中出现所谓困境局面,就会启动再制度化过程,即制定新的制度规范来解决原有制度规范产生的问题。长此以往,相关的制度规范事无巨细且数量巨大。由此可见,社会工作伦理以现代规范伦理学为理论基础,以对制度的依赖性为前提制定了各种规范伦理,也在试图不断细化规范从而使其更具操作性。

通过伦理学家对规范伦理的反思,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制度化的伦理规范只能是建立在普遍性原则基础上的,因此其操作性不可能太强;伦理规范的制定即使再严密,也会对“明知故犯”的现象束手无策,这就意味着规范伦理学不具有理论的彻底性,因此,在面对复杂的现实情境时,其无法具备完全的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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