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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法研究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排序法是化解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中最常见和最容易操作的方法。社会工作者按照上述价值抉择的一般模式自然会按部就班地解决所谓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将自己的专业意志强加于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地位受到削弱。综上所述,明确伦理原则及优先顺序是整个价值排序法中的关键步骤。虽然社会工作者都希望找到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办法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从而破解伦理困境。

解决伦理困境的方法研究

伦理抉择的一般模式包括:明确伦理问题,确定案主和案主系统,澄清价值观利益冲突,明确伦理原则及优先顺序,确定伦理问题解决的目标,选择合适的行动策略,实施行动策略并监督整个过程,评估、跟进、反思”(赵芳,2016:185-190)。

1.价值排序法

“一般来说,在道德生活中每个道德主体都有自己认可的核心价值原则(或最高价值),以及主体自己所认定的价值排序表,但这些价值原则的序列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情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很多时候会相互碰撞和冲突,形成极大的道德困境,从而造成道德主体在决策和行动上的迟滞”(张彦,2011:1-2)。“目前,关于决定价值原则主次先后序列的方法,一般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一般方法,这种方法以逻辑优先性或经验优先性为依据;另一种方法是特殊方法,依据于具体的境遇或情境”(张彦,2011:5-6)。

价值排序法是化解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中最常见和最容易操作的方法。在西方社会工作发展历程中,不同学者在不断完善这一方法。首先,对价值进行排序或者对价值进行优先性筛选是基本共识。其次,需要确定到底有哪些核心价值进入排序行列,在这方面存在一定分歧。从比彻姆和查尔崔斯的四原则排序、到卢曼的伦理抉择六原则再到多戈夫等的七原则排序,价值选项在不断调整。最后,按照特定原则对参与其中的价值进行优先排序。

以应用比较广泛的多戈夫排序为例,以七个核心价值为框架,其将伦理抉择的一般原则分为三大部分:基本人权包括保护生命、平等和差别原则、自主和自由,这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必须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更好生活的权利包括最少伤害和生活质量。这是对人类更好福祉的追求。基本工作原则包括隐私和保密、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依据这个框架,从保护生命开始直至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七个核心价值被按照顺序进行了金字塔式的优先性排序。

更为重要的是,研究者们总结出来伦理抉择的一般模式:明确伦理问题、确定案主和案主系统、澄清价值观和利益冲突、明确伦理原则及优先顺序、确定伦理问题解决的目标、选择合适的行动策略、实施行动策略并监督整个过程和评估、跟进与反思。显然,在此一般模式中,明确伦理原则及优先顺序是核心步骤。毕竟这种方法的思想前提是把伦理困境理解为价值冲突,因此对冲突的价值进行优先性排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似乎只有这样做,一切价值冲突就会自然井井有条,社会工作者也能够在实务中游刃有余。

但问题真的解决了吗?“一般说来,价值排序问题引起的伦理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同一道德主体在不同情境不同领域中的价值排序;二是不同道德主体价值排序相异乃至冲突的风险问题”(张彦,2011:6),由此产生了所谓伦理风险研究,“研究主要涉及的是价值多元和排序问题,其特别强调的就是处于道德现场的道德主体对于具体情境所作出的价值排序、选择、判断和行动,以及由此带来的伦理上的风险问题”(张彦,2011:8)。但价值排序法的风险还远不止这些,其存在着巨大的逻辑漏洞

首先,把哪些价值纳入排序行列存在选择问题。众所周知,人类社会中的价值选项何其之多,更何况近代以来的主体性原则使价值选项的个数依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井喷式增长。从如此多的价值选项中仅选择几个进行排序,就必须给出坚实的理由。明眼人都知道,这样的理由归结起来只能是一个,那就是根据排序操作者的好恶进行选择。虽然这种好恶不可能是纯粹主观的,其中夹杂着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对其的限制,但不可否认,这种选择只能是部分甚至个别主体的一厢情愿。但如果这种一厢情愿仅仅停留在非常小的范围,如在不影响他人生活条件下的自我生活,那么也无可厚非。可如果将其一般化或模式化,就会使得个人意志的独断风险加大。

其次,对价值进行排列的理由具有特殊性而非普遍性。将价值排序理由由特殊变为普遍是此种方法最大的理论僭越。实际上任何对价值进行排序的方法都一定有着特定的思想前提,而这种前提具有隐匿性和强制性。对于平行的社会工作价值排序,其间渗透着典型的西方价值观念,诸如生命第一的原则,这是基督教的核心教义,且背后是一整套以上帝为神圣形象的形而上学理论体系。而在中国语境中,就有“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价值选择,生命原则在特定条件下就无法成为第一位的选择,诸如此类。近年来社会工作的发展特别强调情境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首先就表现为中西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如果不去反思西方价值排序方法中的特定思想前提而照单全收,就有可能在运用于中国情境时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

最后,是价值应用中的困难。社会工作者按照上述价值抉择的一般模式自然会按部就班地解决所谓伦理困境。但这种困境绝不是社会工作者自身的困境,这种困境的产生是在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中产生。换言之,没有了服务对象的认同,这种解决只能是社会工作者的一厢情愿。社会工作者可能会将自己的专业意志强加于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的主体性地位受到削弱。全部社会工作服务的目标都是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但如果只能按照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意志来开展服务,那么服务对象就变成了社会工作的附庸,其真实的需要会被掩盖,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也只就变成了社会工作者的自我评估。

综上所述,明确伦理原则及优先顺序是整个价值排序法中的关键步骤。虽然社会工作者都希望找到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办法来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从而破解伦理困境。但任何准则或排序都只能是一般性的原则,它们抽取掉了社会工作者可能遇到的具体情境,忽略了其中的文化传统、角色与义务以及人们可能的策略行动,所以社会工作者在运用时仍然有隔靴搔痒之感。因为当我们把价值问题按照数量化的方式试图进行比较和排序时,实质是在同义反复。“就是说,当人们认为也许会有按照价值排序的‘比较合理’的解决?尽管并不完满?的时候,于是我们就不得不去认为某种规范比另一种规范较为重要,这样才能勉强作出选择。把任何一个伦理规范系统当作伦理思考的既定前提,都等于在进行欺骗和自我欺骗。于是我们必须在一个超越规范的层次上去思考伦理学的问题”(赵汀阳,2017:38)。

2.规范累加法

在讨论社会工作伦理困境问题时会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悖论:一方面各国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伦理规范或守则,支持了社会工作者在实务过程中的诸多“应该……”做法,似乎从业者只要按照规范或守则行事就自然会实现助人目的。但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又清楚地意识到实务过程中存在各种无法“应该……”的困境,即明知道应该做什么却无法去做,这就是所谓的伦理困境。或者说,明确的规范在实际操作时无法有效实施。一般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规范过于原则化或抽象化所致,实际情境又千差万别,因此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对一般性的规范原则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制定出更加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香港为例。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既制定了《注册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同时也制定了《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制订《工作守则》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服务对象及社会人士。为加强社会人士对社工专业的信任和信心,制订工作守则实属必要。这份文件是注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操守的指引。根据《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第十一条,当社工被指控其操守违反本文件内所列明的专业标准时,注册局将以此《工作守则》作为裁决的依据。这份文件列明社工与其服务对象、同工、所属机构、专业及社会建立专业关系时的道德行为标准。它适用于社工的任何专业行为。社工须协力推行此《工作守则》,并遵从依据这些守则做出的所有纪律判决,亦应与时并进,紧贴可能不时修订的香港法律。此外,社工应采取足够的措施或行动去预防、劝阻、纠正或揭发其他社工违反《工作守则》的行为。社工也应采取合理和适当的措施,监察其辖下的所有员工及协助社工提供服务的其他人士不会因抵触《工作守则》而引致服务对象的利益受损。”这段文字清晰地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社会工作专业工作守则的性质是道德行为标准;二是社会工作者必须无条件遵守工作守则。

“制订《社会工作者工作守则实务指引》的目的在于协助社工加深对《工作守则》的了解,并透过《实务指引》的具体条文使社工更能掌握《工作守则》的要旨及其演绎,从而遵守及落实《工作守则》所厘定的准则。《实务指引》并非《工作守则》的一部分,而只是一份参考文件。当注册局处理社工是否违反专业操守时,不会单以有关行为是否符合《实务指引》,而做出裁决依据。然而,纪律委员会可中肯及适当地运用有关《实务指引》,包括分析所研讯的投诉个案等等。若纪律委员会在此情况下以《实务指引》作为参考,委员会将会考虑该个案的所有资料与事实根据,而不会因以《实务指引》做参考而使委员会的酌情决定权受限制。由于纪律委员会在纪律研讯时可将《实务指引》作为参考,故此注册局会尽量安排以确保社工获知或取得最新版本的《实务指引》。若需要修订《实务指引》,注册局会先咨询社工。注册局并会于通过《实务指引》的修订本后以各种方法通知社工。《实务指引》作为一份参考文件,不能尽列所有可能的情况或照顾到每一个环节。社工于处理问题时应以《工作守则》为大原则,以《实务指引》为参考。为了向其服务对象提供适切及专业的服务,社工应与时并进,紧贴可能不时修订的香港法律。社工并因应当时情况,在考虑、平衡其服务对象的利益及其他有关人士(包括家庭成员、机构、社群、社会等)的权益后,作出专业及负责任的判断。”这段文字也清晰地表达了两层含义:一是《实务指引》是《工作守则》的进一步细化,前者更具操作性;二是《实务指引》仍然无法穷尽所有情境下的可能情况,因此需要不断修订。

从表面看上述这种思路非常清晰,但内在的逻辑风险却非常之大。

首先,“应该……”此类要求不具有根本的约束性。在很多伦理守则或工作守则中最常见的表达方式就是“应该如何”。这类句式中表达的内容多数都是充满善意的,甚至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出现的情况,其中蕴含了强烈的价值追求。诸如“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工有责任维护人权及促进社会公义”等等,诸如此类。但在实际生活中,问题不在于我们应该做什么——我们其实都知道什么是好的且应该做的,这些都是传统积攒下来的有关社会行动的基本共识,而在于为什么我们“明知故犯”,即明知应为而不为之。可能我们会指责这种行为是不应该的、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简单处置即可,但这终究不能改变生活中“明知故犯”的常态。真正的问题是我们需要了解让人们“明知故犯”的真实动力是什么,从而在源头上洞察问题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出了问题一罚了之。

进一步说,即使当我们“明知故犯”时,也还是希望“应该”之事发生——类似我们都希望人间充满爱,都希望万事如意、一帆风顺之类。但这种“应该”实质上对自己采取了豁免,即希望他人都去遵守规则,否则就去指责,可一旦落实到自己身上则会摆出无数理由来证明自己的明知故犯是必然选择。(www.xing528.com)

其次,制度规范存在主观任意性。制定规范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错,没有了规范的约束人们之间的合作局面可能非常难看。但关键的问题在于哪些内容应该作为规范而出现,特别是对于一个非常具体的助人专业和职业来说,从业者到底需要遵守何种规范并不是能够轻易给出的,因为任何规范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它必须为某项目标所服务。换言之,这个目标就成为规范得以制定的根据、标准和尺度。很多伦理规范或职业道德要求中涵盖了很多方面的内容,诸如遵守宪法、奉献社会等,使得规范的专业属性大打折扣。任何规范都需要为自己寻找存在论意义上的理由,而这个理由必须能够不被超越,即它是社会工作专业得以存在的合法性理由。离开了这个终极理由,工作守则就可以添加任何内容,似乎社会工作者需要做的内容还有许多,规范的主观任意性表现得淋漓尽致。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在呼吁构建中国本土的伦理规范,但对于其内容却莫衷一是,似乎只要开始讨论这个问题就必然陷入无尽的争论,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背景和其所见识的实际情境提出任意一条作为社会工作者应该遵守的规范。

最后,对规范的解释陷入无穷倒退。从香港社会工作有关伦理守则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明显看出,规范在应用中陷入了无限增值的过程。大多数行为规范表面上是清楚的,人们也好像能够理解其意义,但一旦投入实践应用就显示出其含糊性。显然,一个规范很难提前预知各种可能的具体实践情景,具体实践情景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挑战。一般人们对行为规范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时,就会给出一些更具普遍性的规范……由此陷入解释难题。如果我们对规范的解释无限进行下去,就使得任何解释都不具有终极性,任何解释都需要更新的解释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此下去导致无穷解释,实质也就等于没有解释。规范制度的约束力会在自身的解释增值过程中进一步下降。

“在现代任何价值都具有了不可替代性。但价值排序实际上默许了价值之间具有的高低层次。或者说非优先的价值实际上被贬值了。但这是非常危险的道路,如果允许某种价值的贬值,那么,价值体系很可能最后会崩溃。当假定a比b更重要,这样又卷入了如何确定某种价值排序的解释难题。解释问题包含着更复杂更广泛的困难。显然,要把一条规范看成明显地比另一规范更重要,这是很难确定的,事实上正是因为本来就几乎无法比较其重要性才会导致两难选择。即使给出一些解释性规则,这些规则又需要进一步解释,这里将出现解释的‘无穷倒退’。‘解释问题’是一个与‘选择问题’等价的困难”(赵汀阳,2017:34-35)。

(二)国外研究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频频出现的伦理困境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也都试图对其进行化解。

早在20世纪60年代,学者Biestek就提出了社会工作的七大价值原则,分别是:个别化、有目的的情感表达、有控制的情绪涉入、接纳、不批判的态度、案主自抉和保密(Biestek,1961:25)。由此分析和评估实践中涉及伦理方面的问题以便形成恰当的、符合伦理的专业行为的过程(多戈夫,2005:239)。“专业伦理原则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指南,使她们能够把专业的价值观转化到专业实践活动中,能帮助筛查和评估实际选择的对与错。专业伦理把当事人的利益摆在高于所有其他人的利益的位置上,优先加以考虑”(多戈夫,2005:20)。

“每个致力于获得专业地位的职业都尝试发展出一套专业伦理守则。这样的守则一般都汇编了与这个专业的实务工作有关的伦理原则,是一些期望本专业的成员能够信守的原则。许多专业伦理守则也描述了对那些不能或不愿信守这些守则的人的制裁措施”(多戈夫等,2005:32)。

关于伦理困境,国外学者的定义与国内学者大同小异:所谓伦理的困境指的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Frederic G.Reamer,2009)。伦理难题出现在社会工作者必须在两个或者更多的彼此有关系、但却矛盾的伦理要求中做选择的情形中(多戈夫,2005:8)。伦理问题的两个成因:价值观之间有冲突;在忠于谁的问题上有冲突(多戈夫等,2005:9)。

国外不同学者就伦理困境和价值排序问题提出了不同的原则,如比彻姆和查尔崔斯的伦理抉择四原则、卢曼的伦理抉择六原则以及多戈夫等的伦理抉择七原则等。其中多戈夫等七原则又最为常见和常用。多戈夫等首先运用伦理准则筛查方法(ERS)寻找伦理抉择依据。如果在现有各种全国性或地方性、行业性伦理守则中无法找到合适的方法解决困境,就继续使用伦理原则筛查方法(EPS),即按照七个核心价值的优先性排序结果对照自己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从而将其中涉及的价值进行排序,以此作为在实践中进行相关行动的理论依据。这七个原则及其优先性顺序依次为:保护生命、平等和差别原则、自由和自主、最少伤害、生活质量、隐私和保密、真诚和毫无保留地公开信息(多戈夫,2005:58-59)。

另有一种研究趋向特别值得关注,也代表了一种不同于多数研究者的研究路径。英国学者Sarah Banks注意到近年来社会工作领域有关伦理方面的文献大幅度增长,但研究主题却又极其单一。这些研究多数对构成现有伦理规范的思想前提视而不见,只是按照一般化的理性原则去探讨伦理困境的可能破解方式。且这些方式在实践中又很少被社会工作者注意并积极使用。Sarah Banks同时指出,社会工作伦理议题的分析要扩大范围,走出既有的狭隘视野,对具体情境的考虑就成为必然。

职业道德一般和伦理守则和专业教育的教科书有一定联系。伦理守则通常包括目标陈述、价值观罗列、实践原则的实施标准和规则。教科书各不相同,但大多数都提供了伦理理论的概述,接着是根据从这些理论或者道德守则、伦理决策模型中得出的原则对疑难案例的分析。这种方法将专业伦理视为一种理性化过程。然而,随着学术文章的发表,以及对社会工作者的认知、态度、行为的实证研究,这种社会工作伦理建构方式正在受到挑战。

Rossiter等人对加拿大社会工作者的研究表明,道德守则在实践中很少被用到,从业人员只是隐隐约约地能感受到它的存在。同样的,他们也并没有发现使用道德决策模型的社会工作者。这不是一个出人意料的发现。因为在很多情况下,社会工作者没有时间跟着模型来展开实践。另外,这些模型的设计并不是以日常生活为基础的,它们主要是作为一种方式来鼓励学生去系统地寻找实践中的伦理问题的原因并进行反思。令人惊讶的是,有大量的文献侧重于这种决策模型的发展、完善和使用,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社会工作伦理的一种特殊话语的构建。如果社会工作伦理继续扩大它的范围,并超越仅关注守则及伦理困境的传统职业道德的范围,向职业生活伦理(包括美德、照顾关系及改革实践的道德能力)发展,它将从道德、政治和宗教哲学的互动中获益。

除此之外,近年来国外关于社会工作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社会工作伦理困境的研究:Neagoe,Alexandru以基督教社会工作者为例来讨论后世俗社会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伦理困境;Weinberg,Merlinda认为“道德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建构存在自我和谐与自我关怀的意识形态困境;Surbeck,Betty着重探讨田野教育中的伦理困境;Mottram,Bridget和Salter,Michae从家庭暴力工作者的角度认为妇女在家庭关系中使用暴力是一个伦理、道德和专业困境;Richardson,Judy从哲学层面来探讨伦理困境的挑战;Hardesty,Melissa从前线儿童福利的实践中来讨论伦理困境;Moon,Kerianne集中探讨的问题在于案主和工作者之间发短信是道德困境还是有效工具?Kim,Kyunghee、Han,Yonghee和Kim,Ji-Su从韩国护士的角度来分析这一群体面临的伦理困境;Lopez,Amy通过对美国社会工作者技术标准协会的回顾与评价来分析社会工作、技术与伦理实践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是关于社会工作伦理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的研究:Reamer,FredericG的研究在于数字时代的社会工作面临的伦理挑战;Reamer,Frederic主要讨论数字时代下的临床社会工作面临的伦理和风险管理挑战;Oliveira,Ana和Guedes,Cristiano以文献学研究为例来说明社会工作研究中的伦理挑战;Barsky,AllanEdward从社会工作实践与技术的角度探讨了伦理问题与对策。

三是具体领域下的社会工作伦理研究:首先是社会媒体领域,关于社会工作在社会媒体领域的伦理研究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述:Duncan-Daston,Rana、Hunter-Sloan,Maude和Fullmer,Elise讨论了社会媒体在社会工作教育中的伦理意蕴;Kimball,Ericka和Kim,Jaeran从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使用社交媒体的角度来讨论;Reamer,Frederic主要讨论社会媒体对伦理实践的意义。其次是司法社会工作领域,Fenton,Jane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对苏格兰刑事司法社会工作中的伦理压力进行分析,Lynch,Heather试图从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与女性犯罪者之间寻求伦理的对称性。此外,国外学者的讨论领域还涉及儿童、老年、妇女、政治实践、伦理史、社会工作与色情等。

综上所述,国外研究者关于社会工作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伦理困境、伦理风险和其他具体的社会工作领域的伦理研究,比如儿童、青少年、政治、社会工作教育、社会工作研究等等。关于伦理问题的理论探讨不足,但应用研究很多。不同学者聚焦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不同侧面,如按照领域、群体的不同,分别探讨有效的破解伦理困境的方法。但对价值和伦理问题的反思性仍然不足。虽然西方国家的伦理守则制定较早,也在实践应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但仍然对伦理困境的出现和解决存在分歧。伦理守则的内容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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