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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一般不得作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但并不代表调解协议会因一方当事人的反悔就彻底失去意义。这就意味着,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查证属实,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详解

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一般不得作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但并不代表调解协议会因一方当事人的反悔就彻底失去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议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这就意味着,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查证属实,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最终判决的重要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做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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