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解析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调一裁二审

解析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调一裁二审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大致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一裁终局”。无论和解还是调解,都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三)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由各种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相互衔接的争议处理程序共同构成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大致概括为“一调一裁二审”,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有限制的“一裁终局”。其基本框架构成与衔接机制是:

(一)协商和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和解。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肯定了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无论和解还是调解,都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三)劳动仲裁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核心,原则上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经劳动仲裁的案件分两种情况做不同处理:

1.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条规定的例外情况:

一是劳动者对该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www.xing528.com)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仲裁裁决做出后,并非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四)诉讼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情形所做的仲裁裁决,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上诉,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