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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出差期间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处理措施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请认定工伤,同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外资办事机构登记信息等材料。注意事项劳动者于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工作出差期间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处理措施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下落不明”是指职工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以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中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需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所确定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外出因工受到伤害的案件。但是该答复仅仅明确了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需要指出,这里的外出学习,不包括脱产或不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公派留学学习、停薪留职学习),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未做明确规定。因对于因工外出其他情况与外出学习仅仅是外出原因不同,其他情况完全相同,所以,其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他人或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等的案件,亦应适用该答复所确定的内容。

(2)因工外出期间在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扩张解释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但不能没有限度任意扩张,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的目的和要求。职工外出期间因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完全因个人目的的行为而产生的伤害,如在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的,因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无直接和间接关系,不能再扩张解释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3)职工因工长期外出,休息期间在单位为其长期安排的住所中,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2007〕行他字第9号答复中对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做了扩张解释。因此。其适用范围亦应做较为严格的限定。单位派其职工长期外出工作(如各地的办事处等),并为其解决了长期住所问题,其在单位安排的住所于休息期间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工伤保险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生活实例

2004年10月12日,赵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称自己系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职工,其在2004年7月5日按照微软公司的要求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次日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诊治,诊断结论为: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撕脱,右股骨内踝骨软骨损伤。赵某认为其所受伤害系工作原因,故申请认定工伤,同时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外资办事机构登记信息等材料。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受理赵某所提申请后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非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赵某在前述事故中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视同工伤)。赵某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非工伤认定通知书》。后赵某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实例分析

赵某在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是否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讲解

赵某系微软公司员工,公司要求其于2004年7月5日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的时间应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赵某系按照微软公司的安排入住九华山庄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赵某在微软公司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综上分析,朝阳区劳动保障局针对赵某作出的《非工伤认定通知书》依据不足,应予撤销,由朝阳区劳动保障局重新作出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结论。

注意事项

劳动者于外出开会休息期间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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