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工作时间,意味着劳动者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为此,我国劳动立法规定了补休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加点工资)两种补偿方式。
(一)补休
补休适用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且与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相比,具有优先性。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对于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一般不安排补休,而是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生活实例
张某与某加工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从2006年5月始,至2008年5月止。2007年10月至12月间,由于订单较多,加工厂便安排张某等人在休息日加班,两个月共计加班10天。后加工厂安排加班员工补休,其他员工都已休完。但张某不同意补休,要求加工厂支付加班费。而加工厂以义务已完成为由拒绝支付,遂引发争议。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实例分析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劳动者能否不要用人单位安排补休,而是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www.xing528.com)
法律讲解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二种情况即为“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该是先安排补休,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这样的立法规定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中也同样存在。
具体到本案,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依法用人单位应该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已经依照法律的规定,给劳动者张某安排了补休,应免除其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因此,仲裁委经审理驳回张某要求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对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没有选择权。加班工资的支付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时才适用。
(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依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为: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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