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完全履行以前,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行为。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基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订立的,双方当事人自然也可以合意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权。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生活实例
2005年3月,方先生与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方先生担任企划部咨询顾问,月薪8500元。到2006年5月,公司将方先生的工资调整为1.3万元,随后方先生升任市场部副经理。2007年2月7日,公司根据电脑服务器信息认定:方先生在工作时间长时间浏览股票信息,今年1月初还曾在上班时间通过公司电脑,进行股票交易。公司认为,方先生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其正常工作,违反了劳动纪律,决定立即将其辞退。经方先生申请,上海长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撤销辞退决定,支付方先生工资损失4300元。但方先生不服裁决,又将公司告上法院。
实例分析
员工上班期间炒股被公司辞退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律讲解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先生利用工作时间浏览股票信息并炒股,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和劳动纪律,足以达到被辞退的程度,公司辞退他并无不妥。然而,公司在做出辞退决定前,未将原因事先通知工会或者由职工代表讨论,该辞退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属无效行为,应予撤销,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酌情应由公司承担。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工会的,即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会因为程序瑕疵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无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法律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www.xing528.com)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通过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克服经营困难的内在需要的通常做法,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又会给社会和劳动者带来不利后果,影响社会稳定,增加就业压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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