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的、核心的权利,也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要实现的最直接、最切实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护(www.xing528.com)
休息休假权实质上是对劳动者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保障。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定额标准是衡量劳动效率的指标,可分为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一般情况下,劳动定额标准由用人单位制订与修改。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权对应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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