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案例分析及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案例分析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10月4日,熊某口头通知万丽公司,解除与万丽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依法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法院审理后,判决万丽公司支付拖欠熊某的工资39166.67元。注意事项劳动者伪造工作经历、学历文凭等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构成欺诈,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案例分析及注意事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生活实例

2014年7月,重庆万丽武陵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丽公司)面向社会招聘房地产营销人员。7月19日,熊某应聘万丽公司营销总监一职,并在应聘登记表中虚构了工作经历及业绩。7月24日,万丽公司与熊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并约定万丽公司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熊某工资,月工资(含每周加班1—2天的加班费)为37500元。2015年6月15日,因开盘业绩差,与开盘目标相差远,万丽公司做出《关于熊某的任免通知》,决定免去熊某营销总监一职,任命其为营销经理,工资降为12500元/月。自2015年7月起,万丽公司未再向熊某发放工资。2015年10月4日,熊某口头通知万丽公司,解除与万丽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2016年1月29日,熊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万丽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万丽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实例分析

熊某虚构工作经历及业绩的情况下,万丽公司欠付熊某的工资数额应如何确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www.xing528.com)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法律讲解

熊某为了获取万丽公司营销总监的职位,在该公司声明应聘登记表所填写信息应客观真实的情况下,虚构了任职履历与工作业绩,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万丽公司陷入错误认识继而与其签订薪酬标准为37500元/月的劳动合同。依法该劳动合同应为无效。鉴于万丽公司已于2015年6月15日免去了熊某欺诈取得的营销总监职务,将其任命为销售经理,一则熊某虚构工作经历及业绩的情况对该任命没有影响,二则表明万丽公司对熊某担任销售经理这一职位业务能力的认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为有效。

在2015年6月以前,万丽公司已经按照37500元/月的标准向熊某支付了劳动报酬,熊某也实际向万丽公司提供了劳动,对于万丽公司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鉴于万丽公司在与熊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且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也未对熊某的任职履历、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认真考察,就已经支付熊某的工资,故应当按照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对于熊某2015年7月1日至10月4日期间的工资,万丽公司应当按照任命熊某担任营销经理的薪酬标准,即12500元/月进行计发,即12500×3+12500÷30×4=39166.67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万丽公司支付拖欠熊某的工资39166.67元。

注意事项

劳动者伪造工作经历、学历文凭等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构成欺诈,为无效劳动合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