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机动车所有权而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因租赁、借用等使得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由此可知,机动车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时,如果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所有的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仍会因存有过错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实例
王先生将其从租赁公司租赁的车辆注册为从事营运的网约车。2019年3月中旬,王先生在驾车营运过程中与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王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后李先生将王先生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5000元。
针对原告李先生的诉求,王先生辩称,他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私自改变车辆性质将非营运性质的车辆用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事由,故不同意赔偿。
实例分析
将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汽车投入营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讲解
本案中,王先生所驾驶车辆系从租赁公司租赁而来,王先生为承租人。王先生在车辆行驶中因自身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李先生造成了财产损害,依法应该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鉴于王先生所驾的租赁车辆属于非营运性质,却被作为网约车用于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及投保单足以证实该公司已尽到作为保险人的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对于李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王先生赔偿。租赁公司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先生2000元,王先生赔偿李先生3000元。
注意事项
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其责任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部分,一般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三)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动车的
出借身份证之人仅仅是名义上的机动车所有人,无法对该机动车进行控制并享有利益,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公平原则,应由实际使用与控制机动车的人,即借用他人身份证的购车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机动车被盗抢的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五)转让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转让人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www.xing528.com)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拼装机动车。禁止买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易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六)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造成损害的,驾驶人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机动车属于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除外。
(七)机动车挂靠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挂靠,指的是为了满足法律或地方政府对车辆运输经营管理的需要,个人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机动车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向该公司缴纳或不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由该公司为挂靠车主代办各种相应的法律手续。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八)套牌机动车的,应由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套牌机动车指的是悬挂与他人机动车牌照的号码相同的伪造号牌的机动车。套牌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九)驾驶培训或试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校或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活实例
2017年2月15日11时许,学员曾某某驾驶教练车沿成都市温江区锦绣大道行驶至温江区锦绣大道南段时,临时停车打开驾驶室门时未认真观察,与宋某某驾驶的直行至此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宋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教练车教练)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宋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系成都市金泰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马公司)所有车辆,吴某某为金泰马公司员工。该教练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宋某某诉请法院请求赔偿。
实例分析
学员在驾驶培训期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如何承担?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讲解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正确,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吴某某系被告金泰马公司助考员,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职务行为,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由金泰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教练车是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考试车辆,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辆投保时已审核车辆使用性质,且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泰马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被告金泰马公司赔付。
注意事项
学员在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试乘是机动车销售商为了推销产品而提供的一种服务,虽然免费,但根本目的是推销产品。因此不能因为无偿而减轻责任或限制责任的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如果试乘人造成车外人员伤害或者其他机动车损害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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