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权是公平要求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时的具体体现,是消费者所享有的,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从经营者那里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从而达到公平交易结果的权利。消费活动既要实现交易过程的公平,也要实现交易结果的公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具体为:
(1)质量方面。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把质量关,有关商品、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营者应当保证达到这些标准,确保自己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生产、销售有缺陷的商品,商品应当具有正常的使用性能,对于有瑕疵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予以说明。
(2)价格方面。经营者应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在标价以外收取其他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进行价格歧视。
(3)计量方面。经营者应当采取法定的计量单位,使用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因计量错误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允许计量上较小的误差存在。
(4)自愿交易。消费者有权根据自身的需求自愿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的强制性交易行为可以暴力、殴打等方式表现;也可以辱骂、嘲讽等方式表现。除此之外,我国《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价格、计量等方面同样做了规定。
生活实例
鸿运公司系某大型购物平台的所有者。在某一节假日时段,该购物平台显示鸿运公司的平板电脑每台价格为161.99元,于是,小张在该网站下单购买该产品1台,且在线支付货款161.99元。下单时,购物平台为小张发出了“检查订单”提示,写道:“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以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我们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不久之后,该网站给小张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该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接着,鸿运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注为161.99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真实售价。鸿运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退回给小张。小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及维权费用。
实例分析
消费者小张在特定的节假日,因平板电脑低价而购买,但商家以合同未成立且价格系操作错误并非真实售价为由,主张仅仅退还原先的货款,法院会如何审理?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讲解
首先,该合同未成立。本案中“检查订单”页面中约定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此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鸿运公司存在过错。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小张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且该商品低价正处于特殊的节假日时段。作为网站经营者,鸿运公司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下单付款。鸿运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因鸿运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的价格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注意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商家的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买家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因为商家的过错,让消费者进行了公证和聘请了律师的,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消费者也同样有权要求商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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