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保护原则
特别保护原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这是由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其在消费过程中既涉及经济利益,同时又直接关乎生存、生命安全与健康等利益,而生命权、健康权等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在消费品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有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后才能得到满足,消费者实际上承担了较经营者更大的风险。此外,在消费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消费品的成分也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消费者由于缺乏辨别消费品的技术知识,很容易被虚假广告、标签或假商标欺骗。而且消费者个人的经济实力较低,普遍经不起长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必须对消费者予以特殊的保护。当然,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是有合理限度的,不能超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状况的实际。
2.全面保护原则
全面保护原则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立法、行政、司法、社会监督全方位的保护。具体为:
(1)立法方面。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与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2)行政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组织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此外,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社会监督方面。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在此基础之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持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媒也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
3.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目标在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和要旨便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着眼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但其根本立足点是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立法不仅在于矫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失衡状态,更是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但在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同时,不能让经营者承担过重的负担。此外,消费者保护要和环境资源相协调。国家鼓励开展国民消费教育,普及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消费知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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