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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和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被告认为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和适用范围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由此可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具体为:

1.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并不是为了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售而营利,而是旨在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需要。因此,任何人只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将商品或服务转售,不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便是消费者。

2.消费者是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行为指的是自然人的消费,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消费。之所以要对自然人这类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是由于在消费法律关系中,自然人作为消费者不论是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能力或法律救济能力等方面均处于弱势。

生活实例

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原告韩某分两次在被告李某的批发超市购买进口红酒,共计12瓶,每次购买6瓶。原告通过刷卡方式向被告支付酒款共计20160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原告提供了购买过程的录像视频,拍摄的内容显示了原告进入被告店铺、购买进口红酒、被告取货、原告结账付款、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原告携购买的红酒走出被告店铺,以及上车查验的全过程。在录像视频中原告向被告购买红酒时及上车后将所购红酒拿出检查,并将每瓶红酒酒瓶360度旋转拍摄,以显示酒瓶上均没有粘贴中文标签。录像显示,原告第一次购买的6瓶红酒,系被告从店内展示柜中所取,而非被告所称从整箱中所取。第二次的6瓶红酒,系被告整箱(6瓶)出售,视频显示箱体底部无被告所称粘贴中文标签。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涉案的12瓶红酒的实物证据,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被告提交的四份生效判决中,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年的某份判决称,查明原告在该院同时起诉了多个不同的被告,且均是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的赔偿,原告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也基本一致,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在50宗以上,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的某两份民事判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份民事判决均驳回原告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实例分析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能否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www.xing528.com)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讲解

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以其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对于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才能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统一的标准。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只要购买的是生活资料,就不能改变其消费者的身份。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有可能是潜在的打假者。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法院理应保护。如果不准知情的消费者打假,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费者又不准打假,则制假售假行为可以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有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据此,原告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

注意事项

职业打假者不会因为其多次的打假经历而被否定其消费者的身份,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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