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由此可知,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现今社会,以人为本位,人身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尤其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核心权利。如果允许限制或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进行摧残,这不仅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相悖,更与宪法原则相违背。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不管当事人主观意愿如何,只要有伤害事实,一旦有事先约定免责的,一律无效。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一规定是由过错程度来控制免责条款效力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既不符合社会道德,又违反了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财产的规定,自然应该受到否定性的评价。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加以免责。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造成的损害,虽同样应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共利益触及不多,影响甚微,因而允许由当事人自行协调。
生活实例
2017年12月,张某等四人受雇为付某砍伐木材。开工前,付某与张某等四人签订了一份协议,除约定了砍伐地点、工钱、作业流程等事项外,协议里还特别备注了一条约定:此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付某概不负责。2018年1月的一天晚上,张某在扛木装车的过程中,因跳板滑动而摔倒,又被木头砸伤左腿,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并导致各类经济损失总计2万元。出院后,付某不愿对张某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将付某起诉到法院。
实例分析
付某与张某等四人签订的协议特别备注的约定“此次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付某概不负责”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https://www.xing528.c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讲解
付某与张某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合同中“此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付某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雇主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做工时自身没有做好应有的防护,亦存在一定过错。张某的损失应由付某与张某分担。
注意事项
雇佣合同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凡是在雇佣期间雇员遭受的损害,雇主都需要承担责任。因此雇主约定不承担任何雇佣期间雇员所遭受的损失有悖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