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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和注意事项:格式条款提供者需要知道的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且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并且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此外,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未将该条款予以明显标注,或者文字晦涩无法理解,便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义务和注意事项:格式条款提供者需要知道的

为了平衡谈判能力不对等的当事人之间在合同订立过程之中的利益,避免经济上的强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订立合同时强加其意志于相对人,《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确定了公平原则作为格式条款当事人权利义务衡量的准则。并且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提供者提请对方注意要以合理的方式,所谓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并且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所谓的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说明,是指当相对方对免责条款涉及事项的内涵存有疑惑时,条款提供者应该明确解释该条款的含义,使对方明了情况。

生活实例

2012年9月8日7时许,李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家门口倒车时,由于疏忽大意,与在车辆后方左侧玩耍的自己的儿子发生碰撞,左后轮从儿子身上碾过,造成儿子当场死亡。该车2011年11月14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已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了原告11000元,但拒绝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该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三)……。保险条款中已用黑体字突显责任免除条款字体,且在投保单投保人申明一栏中,投保人本人签名认可已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

实例分析

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已经就格式条款尽了提醒注意义务后,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www.xing528.com)

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讲解

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除了采取恰当的方式提示合同相对人注意外,还应当对其中涉及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向合同相对人或其代理人予以说明、解释,以使合同相对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注意事项

实例中有争议的保险条款系由保险公司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对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抗辩的保险单上以黑体字标明免责条款、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打印好的重要提示及投保人签名的行为,仅仅能证明尽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就格式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此外,格式条款提供者的注意和说明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有关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未将该条款予以明显标注,或者文字晦涩无法理解,便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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