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代位继承构成的条件是:
(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且没有丧失继承权;
(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不受辈数的限制;
(4)代位继承仅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
生活实例
余某今年26周岁,其父亲于2012年因病去世,一直以来,余某的母亲与自己的爷爷奶奶关系不和,矛盾不断。2015年12月,余某的爷爷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被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其后该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处理,赔偿义务人赔偿余某的爷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6720.59元。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余某认为,自己的父亲先于爷爷死亡,自己作为爷爷的亲孙子,理应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参与分配爷爷赔偿款的权利。而余某的亲属们则认为,余某不属于被抚养人,且其已经成年,故不应参与分配赔偿款。
实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余某是否享有参与分配权?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律讲解
死亡赔偿金包括抢救治疗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由此可知享有死亡赔偿金的主体应是办理受害人丧葬等事宜的亲属以及受害人的法定被抚养人,如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弟妹等。同时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受害人死亡之后,并且赔偿款项非常明确与生者有关,与死者个人无关。因此在本案中,余某爷爷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其遗产。余某主张自己的父亲是爷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父亲先于爷爷死亡,故作为代位继承权人主张参与分配其爷爷的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余某现已成年,且也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抚养人范畴。所以余某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注意事项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之类有着明确发放对象的,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二)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
转继承的条件:(www.xing528.com)
(1)继承人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被继承人未放弃或丧失继承权;
(3)须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可以适用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遗嘱继承。
生活实例
王某早年丧妻,留有二子,王虎和王豹。长子王虎与钟晓结婚,生育二子王青、王山。次子王豹与李玲结婚,育有一子王牛牛,一女王妞妞。1985年6月9日王虎病逝,钟晓携儿子改嫁,但仍一直对公公王某尽主要赡养义务。1989年11月23日,王豹与王某驾驶汽车外出旅游,途中汽车坠入山崖,二人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经查,王某有遗产18万元且未立遗嘱。现钟晓与李玲为继承遗产发生争议。
实例分析
父子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该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法律讲解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是其子王虎、王豹,对其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钟晓三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王虎先于王某死亡,发生代位继承,王虎的继承份额由其二子:王青、王山代位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王某与王豹虽同时遇难,但是推定王某先死。王某死亡后,王某的遗产尚未分割前王豹死亡。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豹对王某的遗产继承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李玲、王牛牛、王妞妞三人继承。
综上所述,王某的18万元遗产,分成三份:王虎6万元、王豹6万元、钟晓6万元。其中王虎的6万元由王青、王山二人代位继承;王豹的6万元由李玲、王牛牛、王妞妞三人转继承所得。
注意事项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先按照《继承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这样才能妥善处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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