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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指导: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相关规定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现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离婚法律指导: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相关规定

(一)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是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可。

1.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成立条件

(1)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

2.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在离婚诉讼时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当事人符合条件而未提出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

(二)离婚的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经济帮助的条件为:

(1)需要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2)一方生活困难情况是在离婚时已存在的。

(3)提供帮助的一方具有负担能力。

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还可以是金钱、生活用品等。

(三)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生活实例

王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因相识时间较短而对彼此了解不深,以致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又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此后,遇到生活琐事江某即对王某拳脚相加,又常酗酒后对王某施以家庭暴力。2009年,王某无端遭受江某殴打,之后离家出走。

王某以江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主张精神损失费5万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江某辩称:其同意离婚。

实例分析(www.xing528.com)

男方对女方多次施暴后,不知悔改以致女方离家出走,并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女方主张其构成侵权并使其遭受损害,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讲解

据此,当夫妻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的,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感情基础薄弱,男方常对女方恶意相向并拳脚相加,还常在酗酒后对女方施以家庭暴力。此后,男方又无端将女方殴打致伤,并导致女方离家出走。现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应支持女方的诉请。

注意事项

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性的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性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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