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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债务清偿规定:《婚姻法》解析和实例指导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刘某之妻对此借款一无所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离婚后债务清偿规定:《婚姻法》解析和实例指导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7年2月2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明确:(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同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不允许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

生活实例

2015年12月21日,刘某因投资需要以个人名义向老友杨某借款10万余元,并约定利息。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刘某之妻对此借款一无所知。后由于投资不善导致亏损,刘某偿还小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全额,杨某多次去要钱未果,遂无奈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妻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例分析

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www.xing528.com)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讲解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系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其金额超出了家庭生活需要,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系被告刘某的个人债务,其妻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注意事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个复杂的问题,一定需要紧紧把握是否为“共同生活所需”,结合实际情况,对照法律规定,仔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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