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分割的范围
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无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约定,但是约定规避法律规定或是逃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坚持如下原则:
(1)男女平等。
(2)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
(3)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财产分割不应损害财产本身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同时要注意实际需要,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4)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5)坚持照顾无过错方。
(三)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如下的具体规则: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配。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2)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一般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数额上差异比较悬殊的,可要求补偿。
(3)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4)共同财产中存在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有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https://www.xing528.com)
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5)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时,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该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如果夫妻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财产进行分割。
④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6)以一方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②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7)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8)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9)分割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义下的前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周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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