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离婚又称判决离婚、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婚姻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态度不一致或者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未能协商一致的均可采用诉讼程序的离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一些特殊人群的离婚请求权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以有利于巩固人民军队,提高人民解放军的战斗力。这一条规定,需要明确的是:
(1)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或其他人员。
(2)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其离婚不受该条规定的限制,按照一般离婚规定处理即可。
(3)该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不在此限,也不适合双方合意的协议离婚。
(4)须得军人同意,指的是一般情况下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军人一方表示不同意离婚的,不得准予离婚。但是对于感情确实破裂,已经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在对军人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可以准予离婚。(www.xing528.com)
(5)当现役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配偶要求离婚时,可以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有:①现役军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现役军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现役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现役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如系第三者插足破坏军人婚姻家庭所造成的且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判决不准离婚。
(二)对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孕妇、产妇和终止妊娠后妇女的身心健康,并有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主要指的是两种情况:一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紧迫的理由,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二是女方怀孕系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如不及时受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是否准予离婚,仍应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此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上仍应使用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在《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二审诉讼期间,女方发现怀孕的,应撤销原判决,裁定驳回男方的离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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