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与财产上具有管教与保护的权利义务。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集权利与义务于一体。一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出生的孩子均被推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第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进行养育和照料,例如,给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生活实例
曾某与张某于201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次年2月张某生下一子小祥(化名)。因不堪承受生活的压力,两人时常发生争吵,不久曾某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外出务工,扔下张某母子二人相依为命,艰难度日。其间张某多次携幼子来到曾某工作的地方要求其抚养孩子,但曾某拒不承认自己是孩子生父,拒绝支付抚养费。2018年5月,张某实在无力独自抚养,遂以小祥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起诉曾某,要求曾某支付小孩抚养费。经司法鉴定,曾某系小祥的生物学父亲。
实例分析
生父对其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www.xing528.com)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律讲解
曾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对小祥有法律上的抚养权利与义务。曾某生而不养的行为会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极为不利,理应担负起为人父的责任,直至小祥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曾某不仅要承担小祥之前的抚养费用,今后的抚养费同样需要承担,直至小祥能独立生活为止。
注意事项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鉴于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或母不共同生活的事实,该方承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期限不以十八周岁为限,而应是到该非婚生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是如果该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结婚,则成为婚生子女关系,抚养期间一般到子女成年为止。
第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管教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引导,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父母应当为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
第四,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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