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活实例
1999年3月,邵女士与杜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2015年4月,杜某与雷某在朋友聚餐时相识,两人暗生情愫,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不仅背叛了自己和邵女士的婚姻,还在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半年间,通过农业银行账户陆续向雷某转账50万余元,之后又为雷某支付购车款13万余元,共计637170元。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邵女士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杜某、雷某一起告上了法庭。邵女士认为,杜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要求确认杜某对雷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实例分析
实际生活中,丈夫一方婚内出轨并赠与情人财物的行为屡见不鲜,该种赠与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肯定?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法律讲解
杜某在与雷某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赠与雷某63万余元,此事发生在杜某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杜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邵女士的部分赠与雷某,该行为未经邵女士同意,损害了邵女士的合法权益,且杜某在与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雷某保持情人关系,并向其赠与款项,违背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
注意事项
按照时下司法审判实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财物,均属于赠与无效,婚外第三人应将受赠的财产予以返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能主张分割,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特殊情形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下:(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www.xing528.com)
生活实例
李某与张某于2008年初经朋友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比较好。2017年5月中旬,李某母亲突发疾病,需要高额手术费用,可李某母亲每月退休金很低,没有钱治病,于是李某提出变卖婚后由夫妻共同购买的价值50万元的小轿车来替母亲治病,张某以出行不便为由不同意变卖小轿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实例分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当事人给老人治病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该如何恰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的。
法律讲解
李某准备变卖的小轿车系婚后夫妻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张某不同意转让,李某无权单方处分该小轿车。但目前李某母亲身患重大疾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法定情形,因此李某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离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小轿车。
注意事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中,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方自己。
(二)夫妻间的互相扶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相互的,丈夫对妻子固然负有扶养义务,妻子对丈夫同样也负有扶养义务。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等,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现行《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外,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继承权是建立在身份权基础之上的财产权。配偶相互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发生遗产继承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一方的遗产区别开来,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行进行分割,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死亡一方配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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