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结婚实行登记制,即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是结婚登记。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www.xing528.com)
(1)申请。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过婚的当事人,还应当持有离婚证或准予解除夫妻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婚前健康检查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决定。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属于申请结婚登记时的必备材料。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一是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二是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审核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立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双方自愿的;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结婚申请不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不服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关于不予登记的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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