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可以向交易相对人做出,也可以向无权代理人做出。一经做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获得如同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力。追认具有追溯性,使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
交易相对人通过相关证明能证明自身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和善意且无过失,则可以表见代理主张代理的有效。实践中,交易相对人可通过如下情形的存在来证明自身善意:
(1)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进行授权或者未就特定民事法律行为对该代理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该被代理人对其所做的意思表示,并与该他人进行交易。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仍与之进行交易。
(4)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系“盗用”的,不适用表见代理。
生活实例
2018年3月6日,老赵以儿子小赵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小王的委托代理人老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登记在小赵名下的房屋出售给小王。同日,老赵再次以小赵代理人名义与小王的委托代理人老佟及宜居经纪公司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合同明确约定,小王于2018年3月6日向小赵支付定金20万元,该定金在交易中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剩余房款240万元,小王承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当日支付给小赵;双方于2018年8月30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小赵同意在过户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小王。然而,在小王向小赵支付20万元定金后,合同的其他内容却迟迟未履行。小王无奈之下将小赵诉至法院,要求小赵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庭审中,各方对签订合同时老赵是否携带小赵身份证原件以及授权委托书中小赵签字是否为老赵代签存在较大争议。小赵父子均称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为老赵签字捺印,且老赵没有携带小赵身份证原件;小王则称,签字当天老赵带了小赵的身份证原件,且老赵自认伪造了委托人签字,因此应视为其没有代理权。但是小王在核实相关证据原件后,有理由相信老赵有代理权,购房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合同应为有效;宜居经纪公司亦称老赵当日出示小赵身份证原件,并不知道委托书是老赵自己代签,合同应为有效。(www.xing528.com)
实例分析
老赵与小赵之间是否构成委托代理关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讲解
签订合同时,老赵持有小赵的委托书、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房屋产权证原件等材料,足以使小王信任其是有权代理。小王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为其购房提供居间服务,在老赵能够提供委托书、涉案房屋产权证原件等材料以及中介机构对小赵和老赵的身份予以核实的前提下,基于老赵与小赵的父子关系,信任老赵具有代理权,与老赵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属于善意无过失。依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老赵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
注意事项
在具备无权代理的表面特征时,如果能够证明自身善意且无过失,并且存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会成为一种特殊的代理情形——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产生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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