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有特别规定时,若未遵守该特别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会被判定无效。例如买卖大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法律禁止,大麻交易被认定无效。但是,当强制性规定本身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时,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无效。“公序良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危害家庭关系;限制经济自由、违反公正竞争;违反对消费者、劳动者等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
生活实例
被告李某(女)与遗赠人周某于1975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小孩,收养一子(已成家另立门户)。2008年周某认识了比他小30岁的邱某(原告)不久后,二人便租房公开同居生活,直至2013年5月,周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在周某住院期间,一直由李某及其亲友照料,直至死亡。临死之时,周某立下书面遗嘱并经公证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金首饰、手机和变卖位于某市的房产的售房款的一半等共计10万元遗赠给邱某所有;骨灰盒由邱某保管。周某去世后,邱某以李某控制前述财产,拒不交付,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起诉到当地法院。
实例分析
周某对邱某的遗赠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www.xing528.com)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讲解
遗赠人周某在与李某尚存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公然与原告邱某同居,且立下遗嘱准备将财产遗赠给与其长期非法同居的邱某。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则。在周某患肝癌至死亡时,均由李某及其亲友照顾,而周某却在此期间将全部个人财产遗赠给同居之第三者,完全无视三十年合法妻子李某的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与普通民众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驰。因此周某对邱某的遗赠理应无效。
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包养情妇期间男方的财产赠与行为均极有可能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背,均极有可能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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