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通谋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生活实例
儿子和媳妇因生意周转,向儿子的母亲求助,三方经商议,通过婆婆与媳妇虚构房屋交易的方式,从银行套取贷款。于是,婆婆与媳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婆婆将房屋售予媳妇,通过按揭方式付款。同时,婆婆与儿子、媳妇三人签订《协议》,载明因生意周转,儿子、媳妇借婆婆的房屋做贷款之用,双方无实际买卖关系,房屋属于婆婆所有。双方进行了房屋网签,婆婆将房屋过户至媳妇名下,银行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发放了贷款。贷款由儿子和媳妇实际使用,儿子和媳妇亦按期还款。房屋仍由婆婆居住。后来,因婆媳关系恶化,婆婆诉诸法律,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媳妇主张,双方在房管局备案的网签合同真实有效,且房屋已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应属于媳妇所有。
实例分析
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www.xing528.com)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讲解
实例中,婆婆和媳妇的真实意思并不是买卖,媳妇并未支付房款,婆婆也未转移房屋的占有权。婆婆和媳妇希望银行相信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因此才能获得银行贷款。婆媳之间的这种情形便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依法二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
注意事项
婆婆和媳妇之间因为属于虚假的意思表示,所以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抵押没有涂销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裁判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婆婆名下,否则对银行不利。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按揭贷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有效,银行已善意取得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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