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条件是: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其他民事主体,比如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存在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由于法律将自然人分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行为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一方面是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所想与外部的表示行为应该一致,另一方面是要求表意出自行为人自身的意愿,符合自愿原则的要求。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不一致或者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均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具体表现。法律要求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为了保证行为人自由权的实现。(www.xing528.com)
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由国家主席签发的立法文件;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立法文件。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应该违反与其效力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社会生活类型多样,民商事交易方式多元,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可能将所有一切均一一罗列并加以规定,因此再有其他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便纳入公序良俗的原则中加以禁止与规范。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
通常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或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还需要具备一些特殊条件,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比如当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其中批准、登记等手续就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特殊条件。再比如当事人约定某一事项完成,二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方能生效的,约定完成某一事项就成为法律行为生效的特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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