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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注意事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本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来替代承担。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详解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于通过自身的独立意思表示进行民商事交易。因此,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年龄上要有限制,以确保具备民商事交易所需要的社会活动经验;同时在精神状态方面要求是正常的,能够理智地进行民商事交易。为此,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以年龄与精神健康状态作为确定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的依据,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成年后,能够理智地判断和理解某个具体的民商事交易行为,能够认识到行为的性质,能够预估到实施这一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为承担这一后果做了接受的准备。因此,已达成年的自然人一般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民事立法将成年年龄规定为18周岁以上,包括18周岁本数。鉴于我国劳动立法明确公民可以缔结劳动合同的最低年龄为16周岁,为了能使民事立法与劳动立法相衔接,民事立法特殊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生活实例

张军2002年2月9日出生,身高体壮。2018年10月18日经人介绍在越秀汽车维修店内打工,双方约定:张军是学徒工,包吃住,月工资3000元。2019年1月20日,李耀个体经营的手机店开展十周年店庆活动,张军来店购买价值850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李耀问张军年龄,张向李出示了汽车维修店的工作证,上面显示年龄为21周岁,李耀对张军的购买能力深信不疑,遂将手机卖给了张军。不久,张军的母亲知道此事,要求李耀退货被拒。为此,张军的母亲将李耀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张军与李耀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无效。

实例分析

张军与李耀发生手机买卖交易时虽然未满17周岁,但是张军已经开始工作,并且通过工作证欺骗李耀自己已经成年,此种状况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如何判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讲解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商事交易活动,能对自己的活动后果承担责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年龄上存有不足,但是一旦投身到劳动生产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日益积累的社会活动经验能够弥补其年龄上的不足。但考虑到民商事交易活动的后果一般会与财产责任相联系,因此,现行民事立法对经济收入做了要求限制,也就是要求能达到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实例中张军是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收入所得可以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因此张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军可以独立进行民商事交易活动。所以哪怕在交易过程中,张军谎报了自己的年龄,也不影响其与李耀之间的手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有效。同时,张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要主张与李耀之间手机买卖合同无效,理应由张军本人实施,张军母亲无权代为诉讼。

注意事项

民事立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年满18周岁,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外,还包括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主要是在意思表示的独立程度上存有限制。

生活实例

张某和战某系实验小学三年级的学生。2017年3月,战某在课间休息玩耍过程中,不慎将张某眼部碰伤,此后经鉴定,张某左眼的伤残等级构成十级。因眼部受伤,张某住院治疗十三日,支付医药费3583.95元。医院建议张某休治三个月,且住院期间由一人护理。之后,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战某的监护人和实验小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6万元。

实例分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侵害致伤,侵权人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主张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学校对因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导致的侵权后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www.xing528.com)

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讲解

侵权行为受害人张某在学校期间受到损害致伤,由于受害人的年龄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年龄,受害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战某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战某实施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战某的监护人来替代承担。而受害人张某主张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张某的监护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未能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反之学校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本人不能承担民事责任,须由其法定代理人来替代承担。小学与在校就读的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只有证明小学在教育管理实施过程中存有过错,学校才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不存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

生活实例

5周岁的小易在2019年春节见到了素未谋面的舅舅。舅舅因为长居国外,第一次见小易,便直接给了小易一个大大的红包。

实例分析

小易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自己单独接受他人的馈赠?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法律讲解

根据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对于赠与、奖励等民事法律行为,因其是纯获利益一方,不存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限制,可以由自己通过独立的意思表示来表明接受或不接受。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明确规定没有丝毫的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因此尽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受赠人,接受赠与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不能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单独实施,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接受。所以小易自己单方接受舅舅赠与的行为属于无效。

注意事项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其本身不存在任何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只能通过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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