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不同于公民。公民指的是具有某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其可以是本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在日常民商事交易中,均使用“自然人”这一称谓。自然人经历怀孕、分娩、成长与死亡的过程,在不同阶段,因其自身辨识能力的差异,其相应的行为活动范围及其行为后果也受到影响。为此,我国的《民法总则》(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均为简称)规定了自然人的两个能力,分别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商事交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具体内涵则由法律直接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有无直接关涉其自身享有的民事权利。
生活实例
甲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其怀孕的妻子以遗腹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交通肇事者赔偿遗腹子因交通事故造成其父死亡而产生的18年的抚养费之损失。
实例分析
遗腹子尚未出生,是否享有民事权利?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www.xing528.com)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法律讲解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是从出生时才具有,死亡时才消失的。何时为出生、何时为死亡的具体判定,基本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因一些特殊原因未能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可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前述两项证明记载的时间有误,须得有明确而具体的证据,才能推翻。
遗腹子尚未出生,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无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法律考虑到遗腹子出生后面临抚养等问题,因此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予以特殊的法律保护。该特殊情况指的是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除此之外,遗腹子不享有其他例外的法律保护。实例中的遗腹子,其母亲主张交通肇事的赔偿,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注意事项
遗腹子这类胎儿的利益只有在符合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遗产继承、赠与随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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