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国外引进技术时,国外许可方有来源于我国的技术使用费收入。根据我国“从源管辖权”原则,要求供方就该项收入依照我国法律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1)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利使用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权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2)引进技术,附带引进设备的,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所收取的设计费和外国提供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可以不列为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收所得税。
(3)对于为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使用权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和制造维修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不能正确划分清楚时,应全部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
2.扣缴义务(www.xing528.com)
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扣的税款,应当于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不扣或者少扣应扣税款的,由税收机关限期追缴应扣税款,并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减免税规定及审批程序
为鼓励技术进口,对于符合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进口所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如下:
外商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的,可委托技术进口受让方办理有关手续。受让方首先应向为其登记技术进口合同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函》。建议函分为A类、B类两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①进口合同副本;②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③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④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⑤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⑥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技术进口合同中有进口限制类技术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严惩限制性条款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内容的、以提成费方式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提成率超过5%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不视为税法规定的“条件优惠”,原则上不得出具建议函。我国与国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大都根据对等原则签订,即我国行使从源管辖权,将使用费所得税税率降至10%,许可方纳税后所得额汇回居住国后,再按当地税法进行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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