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饶让法”。
(1)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由于居住国一方放弃了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的征税权,从而避免了这部分跨国所得在居住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效地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在来源地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情况下,居民纳税人能实际享受到来源地国政府给予的低税负或减免税优惠,从而有利于鼓励和促进跨国投资。但在有境外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税负轻于仅有境内收入和财产的纳税人的情况下,容易违反税负公平的原则,造成为跨国纳税人提供利用各国税负差异进行逃税和避税的机会。
(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www.xing528.com)
(3)饶让法又称为“虚拟抵免”或“影子税收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来源国,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资本输出国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在税收饶让抵免方法下,居住国给予抵免的是居民纳税人并未实际缴纳的来源地国税收,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并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所得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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