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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退税与免税的核算方法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应退增值税的核算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退税与免税的核算方法

(一)应退增值税的核算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仍实行免征增值税的办法。

1.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

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核定。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消费税

综合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到: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从该公式可以看出,在免、抵、退税的计算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源在于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税率是不一致的。

(2)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公式中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就是名义应退税额或者免、抵、退制度下的可抵顶进项税额。

公式中在最后一个减项“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含义是,免税购进的原材料本身是不含进项税额的,所以在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就不应该退还这部分原本不存在的税额,因此要通过计算剔除。

综合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到: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如当期没有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就不用计算。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①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2.免、抵、退税的账务处理

对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下设置如下与退税有关的专栏:

(1)“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借方专栏,核算“当期免抵税额”。

(2)“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企业应免抵和应退的税额。

另外,以“进项税额转出”贷方专栏核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在“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中核算,不计入企业的收入,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核算步骤如下:

①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离岸价)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②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③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④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www.xing528.com)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⑤收到出口退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通过上述核算可知,“出口退税”贷方专栏核算的是“当期免、抵、税额”与“当期应退税额”之和,即税法中规定的“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销售额×退税率)。

【例6-30】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的有关经营业务如下: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9万元通过认证。货款已付。

(2)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20万元,收款135.6万元存入银行。

(3)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350万元,款项已收到。

已知:10月末留抵税款5万元;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0%。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00

贷:银行存款 3390000

(2)国内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135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000

(3)收到出口销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3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500000

(4)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

6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50×(13%-10%)=10.5(万元)

6月应纳税额=120×13%-(39-10.5)-5=15.6-28.5-5=-17.9(万元)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350×10%=35(万元)

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即该企业11月应退税额=17.9(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1月免抵税额=35-17.9=17.1(万元)

①“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1000

②“应退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17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9000

③“免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17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71000

(二)应退消费税的核算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直接免征消费税办法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因而,也就无须进行消费税的会计处理。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由生产企业先计算缴纳消费税,待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出口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所退税款应由外贸企业退还给生产企业。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将应税消费品移交外贸企业时,计算消费税,按应交消费税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消费税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6-31】某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化妆品,经计算应缴纳消费税400000元。编制分录如下:

计算消费税时:

借:应收账款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00000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出口退税 400000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出口销售的本道环节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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