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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和免税概述:一份详细的指南

时间:2023-07-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报关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中,除了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以外,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退、免税率或退、免单位税额应按照税法中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和免税概述:一份详细的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家对报关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并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公平竞争。

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要求如下:

(1)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和国家取消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原油木材山羊绒等)属于“另有规定者”不予退税。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明确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3)出口货物的经营者必须是在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在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企业。

(4)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前提是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已作销售处理,且出具能证明货物已出口、已销售、已结汇、已纳税的凭证,如应提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购进消费税应税货物以及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需提供专用税票)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原则

1.公平税负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即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国有与民营、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税负负担上应公平一致。

2.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出口退税在所在地出口退税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和相关事宜。

3.零税率原则

零税率是指我国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零。零税率原则,即将出口货物在国内已实际缴纳或负担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全部退还给出口商,使其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4.宏观调控原则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因此,商务部及各级商务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出口退税机制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办法。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税种和税率

1.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有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八类:

第一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对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分公司,凡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可汇总到出口企业总部统一向其主管部门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对只是提供货源,而没有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市(县)外贸企业不能申报办理退(免)税。

第二类是经国家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以及经省商务厅批准的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度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与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等。这类企业,既有出口货物生产功能,又有出口货物经营(贸易)功能。对此,凡是执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无生产实体、仅从事出口贸易业务的,可比照第一类外贸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凡是有生产实体,且从事出口贸易业务,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可比照第二类自营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免)税。

第四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五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www.xing528.com)

第六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其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商务部规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

第七类是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0)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且符合国家投资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的国产设备。

第八类是其他形式的企业,包括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个人(包括外国人)等。

2.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两种,即增值税和消费税。

3.税率

我国自2019年起对增值税出口退税调整为13%、10%、9%、6%和0共五档,另对部分产品取消出口退税。对出口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基本上实行全征全退,另对部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也相应取消了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中,除了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以外,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退、免税率或退、免单位税额应按照税法中规定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执行。

(四)出口货物退税地点

出口货物退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税的所在地,按有关规定,出口退税的地点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进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进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3)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由报关单所列明的经营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

(4)进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总支机构有出口权,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一律汇总到总支机构所在地办理退税,经原进出口部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有自营出口权,可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

(5)其他特准予以退税的出口货物,如外轮供应公司等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由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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