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要求
(1)卷烟征税范围中的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生产的卷烟,一律适用56%的比例税率。
(2)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①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
②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56%;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7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6%。
(3)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首饰,仍按10%的税率在原纳税环节计缴。
(4)常见的单位换算: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5)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www.xing528.com)
(二)关于应税消费品涉及包装物的要求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3)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要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费品缴纳消费税。根据消费税法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未代扣代缴或少代扣少代缴消费税,必须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补税和罚款的法律责任。但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